嘿,朋友們!今天咱們要聊的可是個有點復雜但又特別重要的話題——民法典中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這事兒啊,您可得聽仔細啦,跟著上海婚姻律師一起來好好弄明白!

咱們先來說說這事實婚姻的財產到底該怎么分割。
對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通常是把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在具體分割的時候,得多多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狀況,還有雙方的過錯程度,然后妥善地進行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獲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會按照共有財產來處理。但是呢,在這個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通常是按照個人財產對待的。還有哦,如果是為了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那就要按共同債權、債務來處理。
那事實婚姻時期的共同財產認定是有標準的喲!
首先,雙方的共同財產必須得滿足兩個條件:
其一,必須是在事實婚姻時期獲得的財產。男女雙方在同居以前一方得到的財產,事實婚姻結束后一方得到的財產,還有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得到的財產,這些都不屬于共有財產。
其二,必須是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要知道,在事實婚姻期間獲得的財產可不是當然就歸雙方共同所有的。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那可都不屬于共同財產。
接下來再看看,事實婚姻時期的共同財產都包括些啥:
(1)工資、獎金;
(2)處理生產、經營得到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為繼承或者贈與得到的財產(不過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那事實婚姻財產分割的方式又有哪些呢?
這事實婚姻財產的分割,首先得判斷認定這男女關系是不是事實婚姻。如果是事實婚姻,那就得按照一般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來辦;如果不是事實婚姻,那就只能按照非法同居的財產分割規定來處理。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按照這個規定,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一樣的,方式有兩種,分別是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

先說這夫妻共同財產的協議分割。
還是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夫妻離婚的時候,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該由夫妻商量著來解決。商量解決那可是尊重共有人財產共有權的必然結果,也是意思自治原則的具體表現。協議分割呢,方便財產歸屬的落實,對解決婚姻糾紛很有幫助。所以啊,只要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想法,內容合法,也沒有損害子女的利益,那就得承認它的效力。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法律解釋(二)第八條也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再說說夫妻共同財產的判決分割。
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那離婚的當事人就只能依靠法律,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在實際的法律問題當中,每個案子的情況都不一樣。為了高效地解決您的問題,保障您的合法權益,建議您直接跟上海婚姻律師說明具體情況,解決您的實際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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