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分手后,除了要處理情傷外,有些還得處理一下“金錢往來”,比如我送了你禮物,你給我發了紅包等等,那如果分手后,這些可以要求退還嗎?尤其是當涉及大額資金時,我們就需要考慮一下,是否能夠要回這筆錢了?
男女雙方戀愛后,可能會選擇同居,但因沒有依法辦理結婚登記,不受我國《婚姻法》的保護,但因同居關系引發的財產糾紛法律是可以予以調整的。應當如何認定同居期間雙方發生的財物往來性質,則需要虹橋路婚姻律師結合個案進行分析。通常,雙方對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收入和生活花費,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則需要具體審查該筆費用的性質,即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還是無條件的一般贈與行為。
贈與撤銷
1、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分手后可以要求對方返還
同居生活期間,若一方向另一方轉款的行為是以建立婚姻關系為目的的贈與,可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一旦結婚條件不成立,受贈人取得贈與財產也就失去合法的依據,此時就需要返還接受的贈與財物。
2、一般目的贈與的,滿足法定條件的,可以申請撤銷贈與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為了增進感情互贈禮物,即便屬于較大價值的貴重物品亦屬于正常的禮尚往來,其系完全自愿且無任何附條件的行為,屬于一般的贈與行為。此時,贈與方也無權要求受贈方返還財產。
3、情侶之間發帶有特殊含義的紅包
一般情侶之間如果發紅包,大概率會選擇520、1314、999這樣的數字,從司法實踐看,判定是贈予還是借貸,紅包的性質很重要。情侶間轉賬520元和1314元,這樣的數字可能因其特殊含義且不符合借貸習慣,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為是贈與,而1000元,200元這樣的轉賬或紅包則大概率會被認為是借貸。

案例:
1、某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情侶分手后發生的金錢糾紛案件。
男子小徐將前女友小劉訴至東城區法院,稱小劉向自己借款共計61萬余元,多次催討無果,請求法院判令小劉支付欠款并承擔訴訟費用。小劉則辯稱雙方此前是情侶,61萬為贈與而非借貸。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戀愛終結時,其中部分款項性質為附條件贈與,二人的贈與條件沒有實現,后達成了退款的一致意見,因此,法院判決小劉返還小徐52萬元
2、男子稱借出61萬元要不回,女子:錢屬戀愛期間贈與
原告小徐說,小劉曾向自己借款共計61萬余元,其通過微信、銀行轉賬的方式共計107次支付了上述款項。但事后他多次催討小劉還賬未果,故請求法院判令小劉支付欠款并承擔訴訟費用。小劉辯稱,雙方此前系戀愛關系,小徐的轉賬是為維系良好戀愛關系的贈與行為,且該贈與行為已經生效。據小劉講,二人于2018年10月相識,當年12月確定戀愛關系,2019年8月因性格問題分手。這期間自己從未向小徐借款,雙方既未訂立書面借款合同,也無借條、欠條等書面憑證。小劉還認為,小徐的轉賬也沒有備注過轉款性質,并且多次轉賬6666元、520元、666元、888元、1666元、1888元等具有特殊意義的金額。從轉賬方式、頻率數額等不難界定,其性質為贈與而非借貸。現贈與已經生效,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贈與行為被撤銷的情況,因此自己不應當返還任何款項。小徐則否認二人曾是情侶關系,表示雙方并未共同居住及生活過,涉案款項系在小劉誘導下支付,而且小劉曾明確表示要還錢。小徐提供了雙方微信聊天記錄為證。記錄顯示,小劉曾說:“你看下你銀行卡一共給我轉了多少錢,我剩下的首飾給你寄回去,還有轉的錢,我還你,我也看一下。”當小徐回復轉賬記錄52萬時,小劉表示:“我想辦法,實在不行你就起訴我。”
3、女子被判還52萬,法官:目的無法實現,附條件贈與方有權要回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劉于雙方戀愛關系終結時主動提出退還轉賬款項,并在小徐明確要求返還款項金額52萬時未予以否認,表示會想辦法。據此,雙方對于該52萬元款項性質為附條件贈與,并就贈與條件未實現達成退款的一致意見,該意見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對小徐主張小劉返還訴爭金額中的52萬元予以支持,其余66302元不予認定。綜上,法院判決小劉返還小徐52萬元。法官進一步解釋,男女戀愛期間,雙方沒有特定的法律義務,小額財物贈與或者日常消費支出不應當要求返還;而大額財物贈與,應區別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贈與,其系基于戀人關系而發生,往往是一方基于結婚或維持戀愛關系為目的的一種贈與,應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系或戀愛關系終結,贈與財物一方的贈與目的無法實現,贈與一方有權要求返還,這符合民事活動中的公平原則。虹橋路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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