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商定開端殺青時向女方贈予聘金、聘禮的風俗,這類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在新中國成立以后的一段時候,彩禮和與彩禮相干的文定和婚約都受到了批評,曾一度被廢除,但在官方一直倔強存在。那么結婚彩禮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接下來虹口婚姻律師您解答這個疑惑。

關于掛號成親以后給付的彩禮,說明(二)》中并未對此作出明確劃定,從彩禮的法令關系分析,屬于一般的贈與,但其贈與目的現實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間建立穩定的婚姻關系。
成親彩禮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彩禮由一方小我私家接受或置辦成親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劃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假如男女兩邊未配合生存的,可根據最高法1993年《對于國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置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假如兩邊婚姻繼續時間短,而且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存艱苦的,可根據上述規定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2、彩禮由一方家庭占領的。
因為彩禮未轉入男女兩邊的財富共同體,只是由一方家庭占領,則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此時仍應思量當事人送彩禮時的目的性根據《說明(二)》第十條第(二)、(三)項的立法本意,依據公道、正當原則予以酌情返還。
相關法律: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金飾錢等,便是違反了中華民國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阻止經辦、生意婚姻和其余過問婚姻自在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另有便是經由過程媒妁要對方索要,并且當今社會的索要有車、房才結婚的“風俗”也違反了這一條,婚姻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的,而不是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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