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虹口婚姻律師接到一個咨詢:已婚男人給我轉過幾萬塊,現在他妻子告狀我,法院已經給我下了傳票,我該怎么辦?這個問題的確有些棘手,我們一起來看看虹口婚姻律師的分析吧!
兩個人結婚當前,很大一部分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資金付出方面,也是需要兩個人商議,擅自支出大筆財產很可能會引起另一方的不滿。尤其是,有的人會將大筆錢轉給其他異性,很有出軌的嫌疑。
假如男方的老婆主意該筆款子的付出未經其批準,即男方在未經其配偶批準的情況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部分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您,則其妻子是有權利主張要求您返還的。
起首,需求明確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
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捐贈的財產,但本法第1條第1款和第63款規定的財產除外;
(五)其余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也就是說,以上法律所明文規定的財產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非因平常生存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夫妻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假如夫妻兩邊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取得的財產作了相關約定又或者是夫妻一方處分的是其婚前個人財產,則其處分的財產不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上述情況的法律依據為:
《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之規定:男女兩邊能夠商定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商定或許商定不明確的,合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以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 以下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的只屬于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日常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因我國實施的是夫妻財產共同制,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如夫妻兩邊未舉行分外商定,則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關系,如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未經另一方同意私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另一方有權要求獲得財產的第三人返還。
以上就是虹口婚姻律對此問題的解讀,我們一定要了解什么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必要時聯系專業的律師為我們爭取最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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