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實生活和法律思維的角度看,共同意志的存在是合理的,其法律效力應當得到肯定。鑒于長期以來人們對共同遺囑的理解存在較大分歧,新修訂的繼承法有必要對共同遺囑的效力進行明確規定,為了確認和服從遺囑人在遺產最后處分中的遺囑,應當對遺囑人的修改、撤銷和生效進行明確限制。黃浦婚姻律師就來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根植于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遺產繼承關系,不僅濃縮著家庭或親屬之身份關系、財產關系的歷史與現狀,而且折射出宏觀經濟體制的運行態勢,并反映出人們的時代性財產觀念和權利意識。我國現行繼承法并未對共同遺囑作出明確規定,對于身份協議中的遺囑條款更是少有人問津,實務中認定和處理多有分歧。
身份協議中的遺囑條款主要體現在婚前財產協議、夫妻財產協議(或擔保、忠誠協議)和離婚協議中。聯合遺囑的條款是否有效?也存在爭議。
廣義的共同研究遺囑(Gemeinschaftliches Testment;Testment Conjonctif;Joint Will),謂二人通過以上依同一企業證書可以作成之遺囑。以同一文構記載于公司同一會計證書為必要,故一信套雖盛入兩枚遺囑書或同一學習紙上,甲乙雙方兩人沒有完全能夠獨立寫立自書遺囑,切離則得成為兩獨立進行遺囑時,非共同管理遺囑。
具體情況來說,共同研究遺囑,又稱合立遺囑,是指由兩個或兩個方面以上的遺囑人共同發展訂立的一份遺囑。有形式進行意義上的共同遺囑和實質意義上的共同遺囑之分。
所謂教學形式上的共同遺囑又稱企業單純的共同遺囑,是指即內容以及各自具有獨立的數份遺囑記載于同一份遺囑中。這種思想單純的共同遺囑其在實質上為數份獨立遺囑,只不過不同形式在同一份遺書上,其產生自己各自的法律教育效果之間互不相關影響。不在我們本文主要討論之列。
共同意志的實質意義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將其內容共同或相關的意志形成一個完整的意志將意志,使之固定在統一意志上。此時,遺囑人的遺囑是相互聯系和制約的。嚴格意義上的共同意愿應限于實質意義上的共同意愿,本文的討論是以嚴格意義上的共同意愿為基礎的。
共同研究遺囑在形式我們可以分兩種,即兩個部分遺囑人相互以對方為實現自己文化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相互遺囑和相互以對方的遺囑進行內容為條件的相關規定遺囑。
共同遺囑在內容上通常有三種主要表現:一是,相互學習指定對方為我們自己的遺產保護繼承人;二是,共同發展指定第三部分人為文化遺產的繼承人;三是,相互進行指定對方為實現自己的遺產繼承人并規定后死者將遺產留給某第三人。
實質意義上的共同遺囑,與一般通過遺囑方式相比,具有中國法律問題行為共同性、內容上具有非常嚴格的內在結構整體性和變更、撤銷的非自由性、所處分自己財產安全性質的共同性、生效需要時間的特殊性等特征。
可見,該規定對共同研究遺囑持承認中國態度,但對其辦理則限定了條件,即在“遺囑人堅持自己申請進行辦理”時,要明確我國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這就直接導致,在上位法《繼承法》中并未明示方式或者沒有單列共同管理遺囑為一特別的遺囑這種形式,但在下位法《遺囑公證細責》中卻明確其操作實施細則。

于是就開始產生影響一個學生疑問,共同遺囑到底我們是否是獨立于五種遺囑形式發展之外的遺囑形式?民間文化廣為企業存在的共同遺囑到底是包含在繼承法規定的遺囑形式范圍之內學習還是自設遺囑?

黃浦婚姻律師認為,在我國現行繼承法中,公證遺囑、自寫遺囑、代寫遺囑、備案遺囑和口頭遺囑五大類均未列明共同遺囑。2000年7月1日,《遺囑認證責任條例》第15條規定: “立遺囑人申請聯合遺囑公正,公證機構應當引導立遺囑人另立遺囑”,“立遺囑人堅持申請聯合遺囑的,應當在聯合遺囑中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和生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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