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和被告李因為離婚糾紛向海淀區的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趙某說: 我和李于2003年1月19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現在夫妻已經分手,不能繼續生活下去了。我現在請求法庭命令我和 Lee 離婚。靜安婚姻律師為您講解有關的情況。

被告李某辯稱,我同意離婚,但要求學生按照自己照顧家庭婦女的原則不可分割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其中包括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807房屋(以下問題簡稱807號房屋)歸我所有,我給趙某折價款,該房屋剩余時間銀行企業貸款公司按照我國夫妻之間共同發展債務不能分割;購房時向趙某父母所借30萬元已還清;車牌號為京MNXXXX某型號轎車一輛歸我所有,我給趙某折價款。
海淀區人民法院的第一次審查發現:
原、被告進行雙方2001年經人介紹我們相識,2003年1月19日登記工作結婚,婚后未生育一個子女。雙方從四年前中國開始選擇分居制度至今。李某于2012年1月起訴要求離婚,后撤訴。
房地產:趙某于2005年4月10日與北京天恒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以605,957元的總價購買401套住房。首期付款305,957元,其余300,000元以公積金貸款的形式支付。房子登記在趙名下,雙方住在一起。
截至2012年10月28日,未償還貸款本金額為183,801、3元。雙方承認807房的定金30萬元是趙的父親趙給趙的,但性質有爭議。原告聲稱這筆錢是給他個人的禮物,被告聲稱這筆錢是趙的貸款。在權利確認的情況下,房屋已被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但30萬元的性質不予承認。
李與趙某及其母親提供了一份電話錄音,以證明這筆錢是借來的,但原告不承認上述錄音的真實性和相關性,也沒有申請真實性鑒定。車輛: 2008年10月21日購買一輛登記在趙某名下的汽車,由其使用。家具和電器的分配達成了協議。房子的單價是每平方米28,000元。

這輛汽車的市場價格是7萬元。原告聲稱他在2012年5月18日向李借了5萬元,用于支付他父親的醫療費用。這筆錢應該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債務。原告提供了一張欠條和一份銀行對賬單,李在法庭上作證。李同意趙的父親生病的事實,但主張趙應該為他父親的醫療支付20多萬元。
趙和李離婚了。2、807號房是趙家的。其余貸款由趙某負責償還,并在判決生效后15天內,向李某家支付折扣63、88萬元人民幣92、52美分,折扣額為3、807萬元人民幣,家具、電器房數量略分。
其中一輛車屬于趙某,趙某將在判決生效后15天內向李支付3、5萬元的折扣。以趙、李兩人名義存入的銀行存款,應當以各自的名義持有。判決開始后十五日內,應當支付賠償金五千一百八十元四角六分。趙向李借了5萬元,并自己還了。
原告起訴要求離婚,被告李同意離婚。我院對此無異議。我院在適當照顧女方的原則下,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李某未提供借款30萬元的借據,其提供的錄音內容也不能直接反映借款30萬元為購房款30萬元。
故認定該30萬元款項為趙父母贈與,首付款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視為趙個人財產。剩余305957購房款的增值部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我院依法分割。考慮到趙占有份額較大,為便于執行,判決807號房屋歸原告所有,其余部分由其承擔后,扣除李應承擔的貸款部分后剩余的折價款歸其所有。京MNXXXX的車輛由原告登記使用,法院判決歸其所有,原告向李支付一定的折扣。

靜安婚姻律師認為,趙某借給李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但本著照顧女方的原則,法院判決由男方自行償還。家具按原被告一致意見處理。李某主張為趙某父親看病所支付的款項是夫妻二人償還30萬首付款,不能成立。子女為父母支付醫藥費,應該是對父母的一種幫助,這是人之常情。不應視為償還借款的證據,而應視為趙在婚姻生活中的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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