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糾紛律師 在我國,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夫妻雙方能夠就離婚事項達成一致的,可以到民政局進行協議離婚。不能達成一致的,則需要到法院起訴離婚。訴訟是一件嚴肅的事情,我們通常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法庭上,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最主要的依賴就是證據。無論我們提出怎樣的訴求,都需要收集相關證據來支持。因此,在起訴離婚前,財產調查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何進行離婚前財產呢?家理律師事務所創始人,知名婚姻家事律師上海婚姻案律師解讀。

上海婚姻案律師提示:乘人之危不應當是離婚協議簽訂后一方主張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因為乘人之危和欺詐以及脅迫相比,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沒有受到影響,對財產分割的影響和誤導程度并不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上海婚姻案律師
滬律網指出:如果將乘人之危也納入到可以主張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依據中,那么一旦有人對夫妻財產分割協議不滿意的,就可以乘人之危為由來主張重新分割財產,而乘人之危的認定往往是主觀因素上的認定,很難以證據來證明,這就給法院帶來更多不必要的麻煩,離婚后的男女雙方也會因此陷入到更多的訴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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