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亭婚姻律師答:離婚辦完手續后發現丈夫隱瞞了夫妻共同財產未作離婚處理,妻子對這部分財產仍然有一定的權益,也可以要求對這部分財產進行再分割處理。可以看下如下案例
個案簡介
1998年10月14日,鄧女士和徐先生在原安徽省馬鞍山市金家莊區(現為馬鞍山市花山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未生育子女。2003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許先生與張某2。張某1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用330萬元買下張某2.張某1位于上海市靜安區的烏魯木齊北路××號房屋,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二○○四年九月九日,雙方簽署了《財產分割合同書》,具體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歸屬和其他問題,并規定,所有財產都已經清清楚楚,而徐先生在2003年購買的上海房產沒有約定。雙方于2007年7月經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裁定離婚,并自行協調解決財產等問題。現在許先生于2003年購得的上海房子,仍然登記在徐先生的名下。
法庭裁決
法院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離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尚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分割。該房屋坐落于上海市靜安區烏魯木齊北路×××號房屋,系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徐先生以自己名義購買,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鄧女士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鄧女士提出的享有該房屋所有權份額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支持。但是鄧女士因許先生對離婚負有重大責任,許先生應某某房產份額的訴訟要求,缺乏證據證明,不予支持。

律師分析
(一)未離婚時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如何處理?
A:一方是在離婚后才發現,離婚時雙方有未處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因此,被發現的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該部分財產,但是,要求分割處理的一方要有證據證明該財產存在。并且該部分財產屬于離婚時未辦理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法庭經審查確認,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然后法院就會依法對這部分遺漏處理的房產重新進行分割。此外,根據最新民法通則,如果夫妻一方有隱匿、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可對該方少分或不分。如法庭認定對方有惡意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則可華亭婚姻律師根據《民法典》第1092條的規定,要求法院對被轉讓的一方進行少分或不分。
(二)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有時限?
A:根據最新的民法典及司法解釋,對離婚時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都有權要求分割,不受三年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要求對一方當事人隱瞞.轉移的共同財產,則須遵守三年訴訟時效,該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如果一方當事人在發現后三年內并未要求分割這部分。然后就失去了對這部分財產的再索賠權。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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