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況下,夫妻離婚時會就子女的撫養費達成具體協議。劉女士和吳先生離婚時,為了爭奪孩子的監護權,自愿放棄讓吳先生承擔任何撫養費。金山區離婚律師看但僅僅四年后,劉女士就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向法院起訴吳先生,并要求贍養費。
基本案情
男孩和母親住在一起,現在起訴父親要贍養費。
劉女士來自四川,吳先生來自揚州。2005年,雙方登記結婚,結婚兩年后,他的兒子小浩出生了。平淡的生活夾雜著許多矛盾。他們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愛情的甜蜜已經消失了。2009年11月,由于婚后關系破裂,他們選擇離婚。雙方同意離婚,同意兒子與父親住在一起。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均由吳先生承擔。
之后,小浩和父親住了七年。2016年,劉女士起訴揚州開發區法院,要求更改原離婚協議。最后,在法官的見證下,他們達成了協議。小浩和母親住在一起,同意劉女士承擔孩子的所有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
離婚訴訟結束后,小浩和母親住在一起,吳先生也組成了一個新家庭。但四年后,也就是今年3月,吳先生突然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原來,他的兒子小浩向法庭起訴,要求他的父親每月支付1500元的贍養費,直到他獨立生活。吳先生有點困惑。
在找到兒子了解情況后,他得知前妻劉女士以孩子的名義起訴他索要贍養費。在電話中,劉女士說:孩子現在上初中了,擇校費是幾萬元,我為孩子上學租了房子。我負擔不起各種費用。

法院審理
違反誠信原則的母親,應當按照離婚協議履行。小浩的訴訟請求遭到了父親的反對。最近,開發區法院審理了贍養費糾紛案件。在審判過程中,被告吳先生拿出了他與劉女士的離婚協議,并向法官解釋說:根據最初的協議,小浩由他的母親撫養,我不承擔兒子的贍養費,應該按照協議履行。
在審判中,法官問劉女士和吳先生為什么離婚時同意吳先生不承擔贍養費。劉女士在法庭上說:當時,我想撫養我的兒子,為了爭取小浩的監護權,我放棄了監護權。吳先生承認了這一點。
開發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在父母就子女撫養費達成協議的情況下,雖然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的合理要求,但要求支付一方支付贍養費的必要性。
在本案中,原告的父母已就原告的贍養費達成協議。目前,雙方的生活狀況沒有重大變化,原告也沒有證明其母親無法撫養。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主張,原告的贍養費由原告母親承擔。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劉女士對民事行為的后果有足夠的認識。在爭取兒童監護權時,她對獨自監護原告可能帶來的經濟負擔有足夠的預見和判斷。
法院認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各方應當遵守民事調解書對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如果輕易變更,將損害法律的權威性和可信度,違反中國法律規定的誠信原則,偏離中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誠信要求。因此,小浩要求父親支付贍養費,目前無法得到支持。最后,法院駁回了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金山區離婚律師表示,關于子女生活費、教育費和其他贍養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的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金額的合理要求。但判斷未撫養子女一方是否應支付贍養費的前提是子女必要時。
法院在審理贍養費案件時,以充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出發點,但同時,為了遏制法定代理人惡意利用子女的權利,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將更加嚴格。法官介紹。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沒有支持小浩的要求,因為小浩沒有涉及生活、教育、醫療等方面的重大費用。這種索要贍養費的情況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而且沒有法律依據和不合理。
近年來,離婚雙方因子女撫養費糾紛而提起訴訟的情況屢見不鮮。根據法官的分析,這主要與雙方沖動離婚有關。在大多數情況下,一方自愿放棄撫養費作為離婚的籌碼,以爭奪子女的監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限制了沖動離婚。建議雙方在離婚前空出30天的冷靜期,認真對待子女撫養費等離婚協議。離婚雙方應遵守誠信原則,認真處理各項事務,避免給未來生活留下未來麻煩。(文章中的人物都是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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