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很多情侶在一起的時候都很恩愛,但是分手后就有糾紛了。今天上海優秀離婚律師咨詢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
案情回顧
小劉和小陳系的大學生,他們很快就建立了戀愛關系。2016年,為了準備結婚,他們以共同買家的名義購買了一處斗門房產,價格為77萬元。其中,小劉父親出資首付20萬元,小劉剩余57萬元。小陳作為借款人向銀行貸款。房地產預售登記記錄中的預購方為小劉和小陳。自本案涉及房屋抵押貸款供應之日起,小劉負責每月向銀行償還貸款。
2017年,他們因感情不合而分手。一年后,小陳嫁給了另一個男人。由于本案涉及房屋的所有權存在較大差異,小劉向斗門法院起訴前女友小陳,要求確認本案涉及房屋的所有權。小陳協助他辦理相關備案變更手續。
法院審理斗門法院認為,房屋首付由小劉父親支付,根據還款記錄,銀行貸款由小劉每月償還,陳沒有支付首付,付首付,沒有參與貸款,上海優秀離婚律師咨詢結合雙方確認結婚,法院認定買房是為了結婚禮物行為,屬于有條件的禮物。現在小陳已經登記與他人結婚,有條件的禮物條件無法實現,因此禮物行為沒有法律效力。
最后,法院裁定,涉案房屋的全部產權歸原告小劉所有,被告小陳協助辦理相關備案變更手續。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法律分析
男方以女方名義出資買房,是法律上的有條件贈與,登記結婚是有效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婚前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的,除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外,應當認定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
雖然以婚姻為目的的贈與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有條件的贈與,但它可以被視為有條件的贈與。如果雙方最終未能結婚,贈與的條件自然就不會成功。因此,當贈與條件未能實現時,贈與人可以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這也符合民事活動中的公平原則、中國的社會傳統、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
在這種情況下,小劉的父親支付了房地產首付,小劉負責償還月度抵押貸款,雙方確認小劉在商品房預售登記中加上小陳的名字,是與小陳建立婚姻關系,現在小陳已經登記結婚,小劉希望與小陳建立婚姻關系的目的不能實現,即條件禮物條件不能實現,因此,小劉的禮物行為沒有法律效力,所以法院支持小劉的訴訟請求。
法律條文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不動產登記,僅僅是權利歸屬的確認和記載,本身并不直接設定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第二百一十六條明確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上海優秀離婚律師咨詢也就是說,當事人就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發生爭議,登記簿上記載的不動產物權人首先推定為真實物權人,對此無需再行舉證證明。但作為一種法律擬制事實,登記表示的物權狀態并不總是與真實物權狀態相一致。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真實物權狀態與不動產登記簿上的記載不一致,人民法院方可推翻不動產登記簿記載所證明的物權狀態,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確認不動產物權的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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