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介紹
原告與被告被告因自由戀愛而結婚,雙方育有一子即第三人顧某。201x年1x月x日,雙方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涉爭房屋歸顧某所有,但被告離婚后并未按約將房屋過戶給顧某,原告因此訴諸法院。
原告提出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上海市寶山區xx路16x弄8x號10x室房屋歸第三人顧某所有;
2.請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2、辦理過程
被告辯稱,原、被告達成離婚協議附有條件,雙方約定待第三人年滿18周歲后方可過戶,且要保證被告對第三人的探視權,僅是未在協議中寫明,至今為止被告已經有一年沒見到第三人了,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顧某述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原為夫妻,于 201x 年1x月x日經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雙方在《自愿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本案涉爭房屋在雙方離婚后歸雙方所生之子顧某所有,未約定附加條件。

3、事實查明
涉爭房屋現登記在原、被告名下。
以上查明的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原告與被告的陳述,離婚證、《自愿離婚協議書》、出生醫學證明、不動產權證,上述證據并經庭審質證,法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被告主張雙方簽訂《自愿離婚協議書》附有條件,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故法院對被告的該項主張不予采納。該協議由原、被告在民政部門訂立,內容合法,雙方均應按照當時協議約定履行己方義務。上海婚姻網律師根據雙方在《自愿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涉爭房屋歸第三人所有,故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4、判決結果
一、上海市寶山區xx路16x弄8x號10x室房屋歸第三人顧某所有。
二、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元,減半收取計40元,由被告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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