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一方擁有的房屋能否排除強制執行?上海離婚房屋糾紛律師用案例解答一下。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3日,法院對任某與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作出民事判決(2020)浙0421民初2076號本判決生效后15天內支付任的租金和經濟損失總額為70542元。判決生效后,房未自覺履行,任申請強制執行。
(2020)浙0421民初2076號案件受理后,2020年7月7日,法院申請查封王某,房某名下位于山東省濰坊市昌樂縣市場路2278號X號樓X單元X房。執行立案后,訴訟保全自動轉為執行保全。王知道涉案財產被法院查封,并以雙方離婚、離婚協議約定涉案財產歸其所有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經審查,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浙0421執異18號執行裁定,駁回王的異議,隨后提起執行異議訴訟。
2018年11月15日,涉月15日登記為王。以房子的名義,該財產于2018年11月21日設定了抵押貸款,最高抵押貸款限額為20萬元,抵押貸款估值為40萬元,期限為5年。現有銀行貸款未償還20萬元,利息由王的銀行卡每月返還。王,房子在法庭上陳述,房子的價格是45萬元,其中25萬元以現金支付,20萬元以抵押貸款支付。2019年4月24日,王與房簽訂離婚協議。雙方在沛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協議規定雙方自愿離婚。孩子由房子撫養長大。王原籍山東省濰坊市昌樂縣市場路2278號房地產歸王所有,抵押貸款由房子承擔。據王說,目前涉及的房子由他和他的母親住在一起。

裁判要旨
房地產以登記為有效要求。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所有權的協議對男女雙方都具有約束力,但不直接發生物權變更的效力。因此,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所有權的協議一般不能排除執行。但是,如果離婚協議是真實的,離婚協議的訂立早于債務發生前,不能因自身原因辦理轉讓登記,則可以排除強制執行。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房地產以登記為生效要求,離婚協議關于房屋所有權的約定對男女雙方都有約束力,但不直接發生物權變更的效力。因此,法院在訴訟中對王某登記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規定。一般來說,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所有權的約定不能排除執行。本案原告王某應對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排除執行權益進行具體調查。首先,離婚協議早于債務發生時間。王某和方某于2019年4月24日登記離婚。兩天后,任某和方某于4月26日簽署了《房屋租賃協議》,方某按照合同支付了第一年租金1.7萬元和押金1萬元。隨后,任某因2020年4月26日起第二年租金支付糾紛提起訴訟。房某就本案涉及的債務發生在離婚后。
上海離婚房屋糾紛律師從資金使用的角度來看,離婚和房屋租賃只有兩天的間隔。然而,房某并沒有用手頭的資金償還貸款,而是支付租金。顯然,沒有逃避離婚協議的債務。其次,本案債權為70542元,共計欠租金和損失,屬于普通金錢債權。因房地產不能分割而一并查封,符合法律規定,不超標查封。但是,如果繼續執行,很可能會影響當事人的生活和生存,違反了善意文明的執行理念,不符合比例原則。第三,離婚協議約定房子將償還貸款。目前,由于仍有抵押貸款未償還,涉案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
目前,沒有證據證明王知道房子涉及訴訟,忽視了自籌資金的還款,不應視為未轉讓是他自己的原因。此外,王某和房某是異地婚姻。根據雙方在法庭上的陳述,由于房某在婚姻中的過錯,他們離婚了。因此,雙方同意王某所在地的房屋歸女方所有,合法、合理、合理。王某對涉案房屋的權利應當受到法律的必要保護。原告王某對排除執行的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由于王某未能及時辦理轉讓,法院決定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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