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富,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時期夫妻所共同領有的財富。夫妻成親以后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經常會有糾紛,特別是關于彩禮的歸屬問題,在對彩禮、嫁妝的認定上面,有的人主張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有的則認為是個人財產。那么彩禮錢屬于女方個人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呢?接下來閔行婚姻律師為您解答這個疑惑。

一、彩禮是共同財產嗎
1、假如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小我私家接受或置辦成親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劃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假如男女兩邊未配合生存的,可根據最高法1993年《對于國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置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3、假如兩邊婚姻繼續時間短,而且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存艱苦的,可根據《對于國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二、嫁妝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明確劃定,唯獨到婚姻掛號構造舉行成親登記,取得結婚證的,才視為確立夫妻關系。舉辦婚禮不能視作婚姻關系成立。
嫁妝算婚前財富仍是婚后財富要根據情形來判別,如果是二人在支付結婚證以后置辦而且兩邊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商定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劃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并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于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但在法律實踐中,嫁妝普遍視為女方的婚前財富,是以屬于夫妻一方的小我私家財富。女方為成親置辦的嫁妝,雖然是在成親掛號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
在審訊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富的歸屬普遍不持異議,覺得女方陪嫁的財富便是其小我私家財富,男方置辦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三、彩禮是否需要返還
以是不是成親為分界線,結婚前原則上返還,結婚后原則上不返還。結婚后返還的分外規定是結婚后兩邊始終未配合生存的,或因給付彩禮而致使給付人生存艱苦的。這里生存艱苦的標準是依靠個人財產或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彩禮返還原則上應當是全額返還。

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大概彩禮已用于置辦兩邊配合的生存物品,已損耗或已轉換為配合財富時,可聯系婚姻關系或同居生存的長短、是不是消耗和是否轉換為共同財產等具體事項,綜合把握。當您遇見這樣的事故糾紛,您更需要一個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法律幫助。閔行婚姻律師為您解決您的所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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