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協議是婚姻法所倡導的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后就婚姻存續期間的相互忠誠自愿達成的協議。違約方以財務方式向無過失方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協議。那么,如果一方作弊,另一方可以要求賠償嗎?忠誠協議的有效性如何?閔行婚姻律師就來為您講解相關情況。

一、案例回顧: 丈夫欺騙妻子離婚索賠300,000
其妻阿月訴稱,2006年4月19日,相戀四年的阿月與丈夫阿依結婚。2011年6月,阿月發現她的丈夫和一個網友一直在欺騙正常的關系。為了挽救他們的婚姻和家庭,夫妻二人簽訂了第一份《承諾書》,阿鳳答應當著妻子的面打電話和第三者分手,否則就離婚,并一次性付給阿月20萬元作為補償。
可惜好景不長,同年9月,阿灃重蹈覆轍,繼續發展保持與第三者的不正當競爭關系,被阿月發現。阿灃向阿月出具第二份承諾書,承諾研究內容:“阿灃不能在中國婚姻存續企業期間有婚外戀、外遇、和妻子工作以外一個女人亂搞男女之間曖昧經濟關系,如被妻子可以發現有其他任何行為舉止不當和掌握基本事實的證據,阿灃必須更加愿意積極主動以現金30萬給予阿月,作為阿月為家庭的付出和精神環境補償費。”
這對結婚6年的夫婦在2012年12月產下了一個孩子,這段婚姻充滿了憂慮。然而,肖夢的到來并沒有改善雙方的感情,2014年7月前后,阿躍無意中打開QQ,發現大量老公和第三方聊天記錄和難看的性愛視頻。心灰意冷的阿躍選擇起訴離婚,要求丈夫阿鳳按照第二次承諾,賠償損失30萬元。
二、法院裁定: 可酌情判處馮某支付8萬元賠償金

“原告用一個孩子威脅我,要我在承諾書上簽字。承諾書只約束我一個人,我不認可。”在庭審現場,被告人阿鋒說。但阿峰承認視頻資料和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但數次堅稱承諾書是在威脅下簽署的,應視為無效。
原告阿月則表示,2009年至今,阿灃多次出軌,給家庭環境造成影響嚴重受到傷害,為了中國婚姻關系繼續,阿灃自愿承諾,如若我們繼續出軌,將支付30萬元作對學生自己的精神以及損害進行補償,并沒有被逼迫及欺騙。
在兩個承諾中,除了夫妻忠誠協議外,還包括半年內不得外出喝酒、工資收入給婦女等協議。
經過審理,法院最終根據婚姻忠誠協議,結合經濟情況,判決該案支付8萬元損害賠償金。
三、律師說法:好的忠誠協議應該履行。
《婚姻法》第4條明確相關規定:“夫妻關系之間有相互發展忠實的義務。”此條款被認為是我國夫妻忠實履行義務和權利最直接的法律問題根源。根據他們夫妻財產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原理,一方不能違背了忠誠作為義務,即意味著侵犯了另一方可以享有配偶婚內忠實的權利。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重婚、配偶與他人非法同居及其他過錯造成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在我國,雖然配偶權沒有單獨列出,但配偶權是以夫妻身份為基礎,產生了個人的權益。忠實義務是配偶權利的核心,它默認配偶在性生活中的專有權,并具有配偶不能在婚外性生活的義務。第46條精神損害賠償權利。

閔行婚姻律師覺得,相比于讓出軌方接受刑事處罰,受害方更愿意通過忠誠協議提前約束婚姻中的出軌行為。即使這份協議最終不一定能挽救婚姻和愛情,但至少可能在婚姻真的結束時,給受害方一個理想的經濟補償,比較實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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