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對于孩子的影響是很大的,因此許多當事人都會就孩子的撫養權產生爭議。而發現一方并未能給孩子健康的成長環境時,就可能申請變更撫養權。那么哪些情況下能變更撫養權呢?今天,上海婚姻律師就為您整理了如下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后,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無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變更撫養權的方式
(一)協議變更
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后,父母請求變換子女撫養關系的,并不是必定要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達成為了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法律準許當事人作出協議變更。總之,在出現需要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情形時,父母首先是可以私下協商,通過交流達成一致意見,直接變更子女撫養權。
(二)訴訟變更
夫妻走上離婚路途,往往是種種抵觸激化致使的終究效果。是以,不少時間,讓離婚夫妻坐下了心平氣和地談工作,并最終達成一致意見是難上加難的事情。因此,但撫養方出現各種問題不再適合撫養孩子時,如果離婚夫妻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時,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
三、變換撫養權的法定程序
第一種:如果你們雙方都同意變更的撫養權,且變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過辦理變更撫養權協議公證來變更。辦理該公證時,你們雙方必須提交如下材料:(1)、申請人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離婚協議;(2)、小孩的戶口簿、出生證;(3)、草擬好的變更撫養權協議書。
第二種: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決變更。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變更:(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法被勞動修養、被逮捕、被收監服刑或較長時間出國無法直接撫養的。
離婚后,一方請求變換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許子女長到有辨認才能時,自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路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后,變換子女撫養關系的要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四、變換撫養關系的原則
子女的成長是一個長期動態的過程,離婚雙方協商時或判決中所依據的父母的實際情況,可能在子女成長的過程中發生變化,法律出于保證子女健康成長的考慮,規定了父母一方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系,且能真實表達自己意愿的子女的意見應成為能否變更撫養關系的正當理由。在處理變更撫養權案件時,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充分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尊重有識別能力子女的意愿,盡可能減少因父母離異對子女的心靈造成更大創傷。
具體而言,在處理變更撫養權糾紛中,應堅持以下兩個原則:
(一)堅持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正確處理好撫養權的歸屬問題。
首先,應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和生活環境。由于撫養糾紛案件所涉及的子女多數是中小學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讀書和生活的開支將越來越大,所以在處理該類案件時,不能忽視撫養人的經濟條件對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作用。如果雙方的撫養條件相同,則要考慮子女的學習和生活環境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權衡利弊,避免因變更撫養權對兒童的學習和生活帶來太大的影響和沖擊;其次,應認真考察撫養方的生活習慣是否健康正常。中小學時期是一個人成長過程中的重要時期,也是其世界觀形成的最關鍵時期,撫養方生活習慣的好壞,對子女具有潛移默化的表率和導向作用,將直接影響子女能否健康成長和將來人生道路的選擇。因此,在處理撫養權糾紛時,對家長或同住家庭成員有壞習慣的,要堅持予以變更;對家庭生活習慣良好的,即使其經濟條件略差,在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時,仍應優先考慮;再次,要注意考察撫養方是否有撫育子女的強烈愿望。在充分考慮雙方經濟條件和生活習慣的同時,還要注意考慮即將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是否真正具有養育子女健康成長的強烈愿望。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與對方爭兒女撫養權只是為了與對方賭氣,而并非出于對子女成長考慮,這些人在獲得子女的撫養權后,很可能對兒女的教育漠不關心,放任自流。對此,在處理時要注意細致調查,認真了解雙方當事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性格特點、撫養能力、文化水平和對小孩的關心照顧情況等,綜合予以考量。
(二)堅持尊重有識別能力子女意愿的原則。
在變更撫養糾紛案件中,如果被變更撫養權的子女已滿十周歲,此時被撫養人一具備一定識別和判斷能力,應充分了解并尊重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意愿,在條件允許時,盡可能讓子女與其喜歡共同生活的一方當事人獲得撫養權。即使子女所喜歡跟隨的一方當事人其經濟條件沒有另外一方好,但只要其具有一定的撫養能力、可以確保兒女正常健康成長的,都應盡量考慮滿足子女的意愿,使其能從變更撫養權中獲得父母更好的、更稱心的關懷和照顧,以減少父母離異對子女心靈造成更大的創傷。撫養費的不足部分,可以由另一方按照合理數額支付。
五、撫養權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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