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根本上講,不明確《婚姻法》與《物權法》的關系,忽視了關系的地位對財產關系的影響。《婚姻法》與《物權法》同屬民法基本法,在同一層次上,縱向上,不存在誰服從誰的問題。閔行離婚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所謂法律位階,是指各規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體系中的縱向位階。下級的法律必須服從上級的法律,一切法律必須服從最高級別的法律。從規范內容看,婚姻法屬于民法特別法,物權法屬于一般法。當兩者發生沖突時,如果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需要優先保護婚姻關系的當事人,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當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更為迫切時,優先選擇物權法。
其次,沒有正確理解《婚姻法》的夫妻財產制。
我國企業現行婚姻法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發展存續期間學習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完成所有。”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信息財產。”即夫妻在婚姻法律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除個人生命財產外為共同管理財產,因而對于我國社會夫妻之間共同提高財產制類型為婚后所得共同制。
夫妻共同所得制度的含義是“共同財產推定規則”。也就是說,婚姻收入共同制度中的共同財產不僅限于勞動收入,包括無償取得的財產,而且更具包容性,因此可以推導出婚后共同財產制度。
根據婚后收入的共同制度,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就財產達成協議、達成協議,也沒有對財產作出法律和明確的界定,則當然適用法定財產制度。
除非雙方就財產的所有權和處置達成協議,作為獨立于共同所有權的財產,否則,婚后雙方獲得的財產只能推定為丈夫和妻子共同擁有,但根據法律完全由其中一方擁有的特定財產除外。
在婚后以父母的部分資本購買房屋的情況下,除非雙方就財產權和增值的所有權達成有效的協議,在此前提下,根據協議的優先權原則,按照協議的規定。但是,如果財產權和附加值不屬于一方或雙方共有,則只能按照法定的婚姻財產制度由雙方共有。
需要強調的是堅持“無約定從法定”的原則是,關于產權及增值歸屬的約定必須是購房時作出的、明確的,即意思表示必須是行為時的意思表示,也即行為和意思表示具有同時性,而既不是離婚時一方或其他人的表態,更不能隨意簡單根據登記和出資對產權和增值歸屬進行推定。否則就是賦予一方隨意改變意思表示的權利,這既不符合民法基本理論,也是對另一方的欺詐。既有違誠信原則,也造成極大的不公。
這個問題,已經引起了上海高院的重視并給出了明確的答復意見,值得借鑒!“根據司法解釋第22條,父母為子女的婚姻購買房屋的貢獻應被視為、禮物。我們認為,文章應該在父母的實際貢獻中找到,具體含義不明確的情況下,從社會常識來看,推定為饋贈。如果當事人有證據表明他們與投資者之間已經建立了貸款關系,則本規定不適用。當然,離婚訴訟雙方應當在離婚前形成證據,離婚訴訟中父母并不打算提供陳述或者證明,也不足以排除贈與推定。”
綜上,要正確進行處理婚后購房父母自己出資情形下產權歸屬及離婚分割,必須通過綜合分析考量以下主要因素:
1、我國的婚姻財產制度,即一般的夫妻收入制度,決定了協議優先,從法理上來說沒有協議;
2、遵循物權法的成果和增值屬于物權人的原則,根據物權的性質確定增值的所有權;
3、考慮到父母對住房的貢獻,并在所有各方的利益之間找到平衡; 尊重婚姻道德,考慮到婦女對婚姻的期望和貢獻,并適當考慮作出貢獻的父母的利益;
4、面對我國的現實,產權登記時間與購房時間不能同步,這往往是一個嚴重的錯位,而且產權登記人往往不是雙方約定的產權所有人,即使在實踐中有一定的偶然性,這也應該給予足夠的重視。

以此為基礎,筆者認為,應當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作如下解讀:

閔行離婚律師認為,婚后由一方沒有父母出全款為子女進行購買的不動產,產權信息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學生自己對于子女教育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關系一方的個人共同財產。
| 未辦理合法收養手續是否要承擔撫 | 閔行離婚律師帶您聊聊在離婚階段 |
| 對方以自己不清楚債務為由相抗辯 | 律師在線:閔行離婚律師來講講配偶 |
| 閔行離婚律師帶您了解父母給孩子 | 閔行離婚律師幫大家總結起訴離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