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李(男)和馬(女)于2012年登記結婚并生下一個女兒。婚后,李與異性羅有不正當的接觸,導致羅懷孕兩次。2017年1月,李與馬簽訂了婚姻協議,同意雙方今后互相忠誠。如果離婚是由一方的過錯(婚外情等)造成的,女兒由無過錯方撫養,過錯方放棄了夫妻名下的所有財產,并賠償無過錯方20萬元。協議簽訂后,李仍與羅保持聯系,羅于2017年7月生下了一個兒子。李起訴法院離婚,馬同意離婚,并主張按照婚姻協議處理子女撫養費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法院裁判: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李與馬的關系確實破裂,應當允許離婚。在上述協議中,子女撫養協議因身份關系無效;財產分割和經濟補償協議是忠誠協議,不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財產協議。馬主張,根據婚姻協議處理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沒有法律依據,但考慮到李在婚姻中的明顯過錯等因素,應酌情照顧無過錯的馬。綜合考慮兒童的成長經歷、雙方的收入水平、家庭財產來源等,判決女兒隨馬同居,馬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的70%。一審判決后,李和馬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令: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應當由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律不給予強制執行,不能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確定子女監護權所有權的依據。

夫妻在婚前或婚后簽署的一方應忠于另一方,不得有婚外情。違反規定的,違反規定的一方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是否有可訴性,法院是否應當支持當事人的請求?
上海婚姻律師所咨詢答: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忠誠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交換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因此,經高等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明確規定(1)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如果當事人僅根據《婚姻法》第四條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如果夫妻雙方簽訂忠誠協議,當事人只要求對方履行協議或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以對方違反忠誠協議或者忠誠義務為由,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4)相關案件已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案件不予調整。
夫妻雙方簽訂忠誠協議,如果夫妻一方違反忠誠義務,將賠償夫妻另一方的違約金或精神損害賠償金,夫妻一方起訴確認忠誠協議的效力,或以夫妻另一方違反忠誠協議為由承擔責任,應如何處理?
夫妻忠誠協議是夫妻雙方在婚姻前后以書面形式約定違約金或賠償責任的協議,以確保雙方在婚姻違反夫妻忠誠義務。夫妻是否忠誠屬于情感道德領域,應當自覺履行夫妻雙方簽訂的忠誠協議。夫妻一方起訴確認忠誠協議的有效性,或者以另一方違反忠誠協議為由要求承擔責任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駁回起訴。
上海婚姻律師所咨詢理解適用:關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署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糾紛以不受理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類忠誠協議糾紛,主張按忠誠協議賠償的一方當事人,既要證明協議內容是真實的,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又要證明對方具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可能導致為了舉證而去捉奸,為獲取證據竊聽電話、私拆信件,甚至對個人隱私權更為惡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發生,夫妻之間的感情糾葛可能演變為刑事犯罪案件,其負面效應不可低估。
第二、賦予忠誠協議法律強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勵當事人在婚前簽訂一個可以“拴住”對方的忠誠協議,這不僅會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會使建立在雙方情感和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系變質。
第三、忠誠協議實質上屬于情感、道德范疇,當事人自覺自愿履行當然極好,如違反忠誠協議一方心甘情愿凈身出戶或賠償若干金錢,為自己的出軌行為付出經濟上的代價。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應強迫其履行忠誠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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