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讀者,本篇文章將探討夫妻婚前協議中約定的婚前房屋婚后歸夫妻共有,是否構成不動產贈與行為,以及在離婚時是否應當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問題。本文上海婚姻官司律師將通過案例分析、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來對此問題進行詳細探討。

一、案例分析
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某夫妻在婚前簽訂了一份婚前協議,約定了丈夫名下的房屋在婚后歸夫妻共有。隨后,他們在結婚后將該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到了雙方名下。但在婚姻存續期間,他們的感情發生了變化,最終離婚。在離婚財產分割的過程中,妻子主張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丈夫則認為該房屋是其個人所有,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針對此案,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是否構成不動產贈與行為?首先,我們需要澄清婚前協議中約定的婚前房屋婚后歸夫妻共有是否構成不動產贈與行為。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11條的規定,不動產贈與應當以書面形式為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其他形式訂立。而本案中,夫妻雙方確實是通過書面形式進行約定的,因此,從法律角度來看,該協議應當構成不動產贈與行為。

該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次,我們需要判斷該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一方能夠證明其為個人財產外,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在本案中,雖然該房屋是由丈夫名下變更到夫妻雙方名下,但雙方并沒有就該房屋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做出明確約定。因此,我們可以認為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進行分割。
是否應當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最后,我們需要判斷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是否應當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83條的規定,夫妻在離婚時應當協商一致,或者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財產分割。而在本案中,妻子主張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應當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夫妻婚前協議中,約定婚前房屋婚后歸夫妻共有的情況下,視為一方當事人將其個人所有的不動產贈與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在離婚時,如果雙方未能就該房屋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做出明確約定,則該房屋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并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進行分割。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關于不動產贈與和婚姻財產分割的規定對本文有重要參考價值。
《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對本文也有重要參考價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夫妻財產分割的具體適用問題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對于我們判斷本案是否應當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有很大的幫助。
三、結語
在我國,夫妻之間的婚姻財產分割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所達成的協議對于離婚財產分割有著重要的影響。在本文中,我們就圍繞一宗婚前協議約定婚前房屋婚后歸夫妻共有的案例展開了分析和討論。我們首先對于不動產贈與的概念進行了闡述,然后對于婚前協議約定婚前房屋婚后歸夫妻共有的法律效力進行了討論,最后我們判斷了該房屋是否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通過本文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在夫妻財產分割中,雙方達成的協議以及法律規定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總的來說,上海婚姻官司律師認為,本文對于一宗婚前協議約定婚前房屋婚后歸夫妻共有的案例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和討論,涉及到了不動產贈與、婚前協議約定婚前房屋婚后歸夫妻共有的法律效力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等方面。本文的目的是為讀者提供對于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和認識,同時也希望能夠對于夫妻之間的財產分割問題有所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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