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涉外婚姻律師一起看看吧。

1、我國一般原則。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的特殊原則
(1)對不在我們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中國國內對于居住環境的人可以提起的有關社會身份之間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定居國外的華僑在國內結婚后,由于離婚訴訟需要由締結婚姻的國家的法院管轄,所以不會被締結婚姻的國家的法院受理。雙方回國請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以由原婚姻登記地或者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訴訟案件中國人民對于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發展要求我們人民需要法院數據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國家人民共和國法院受理。
(4)中國社會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我國國內,不論哪一發展方向以及人民通過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企業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需要法院都有權進行管轄。如國外研究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就是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社會公民對于雙方企業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以及人民通過法院可以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涉港澳臺離婚案件的管轄,按涉外案件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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