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我們這個企業社會,跨國婚姻問題已經很常見了,那么學生對于我國涉外婚姻,如果夫妻雙方離婚的,涉外子女撫養權應該學習如何正確處理呢?撫養權應該歸屬于誰呢?下面上海涉外婚姻律師就為您詳細分析解答。

一、如何處理涉外子女撫養問題
1、監護權: 離婚子女的監護權。在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上,我國法律與國外法律存在較大差異。一般來說,如果未成年子女在國外,一般由外國當事方撫養; 如果在該國情況相反,則一般由與該未成年人生活在該國的人撫養。
2、贍養費:離婚后,對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3、探視權:離婚后,不直接進行撫養教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自己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根據學生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實際情況以及判決。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通過協議;協議內容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父或母探望父母子女,不利于培養子女幼兒身心發展健康的,由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得到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與外國人離婚的子女由誰監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發布的《關于辦理離婚案件撫養子女的意見》第1條,“兩歲以下子女一般與母親同住”,人民法院規定“兩歲以下子女一般與母親同住”。母親也可在下列情況之一與父親生活在一起:
1、患有慢性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兒童不宜與其同?。?
2、有撫養教育條件也是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學生子女隨其生活的;
3、兒童因其他原因不能與母親住在一起。此外,如果父母同意其兩歲以下的子女將與父母住在一起,并且對子女的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他們可以這樣做。
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父母雙方的情況作出裁決。父母雙方要求同住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可以優先考慮下列任何一方:
1、已經絕育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我們生活學習環境問題對于女健康發展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與該兒童同住是有利的,但如另一方患有不治之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患有不利于該兒童身心健康的其他疾病,則不宜與該兒童同住。

此外,第六條還規定,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同意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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