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協議,其實對于這一概念大家都已有耳聞,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類協議能否得到支持呢?幾乎每隔一時間就會遇到這類咨詢,所以一時興起跟大家討論一下。
什么是忠誠協議?
忠誠協議就是婚姻雙方約定彼此忠誠,誰要是出軌了,就會受到懲罰。
其中最具殺傷力的條款就是:凈身出戶!
一旦某一方出現不忠行為,就要立馬滾蛋,一分錢財產都不能帶走。
在影視作品中,我們也會看到很多關于“凈身出戶”的內容,比如《金牌律師》。
我們先簡單看幾個上海本地的案例:
案例一:
案情簡介:汪某與施某于2008年底相識,2011年1月29日登記結婚,同年10月19日生育一女名施某乙。婚后夫妻感情良好。2015年10月,汪某懷疑施某有外遇,雙方發生爭吵。為共同維護家庭和睦,雙方于2016年1月1日訂立夫妻忠誠協議。此后,雙方又發生爭吵。遂訴至法院。
法院觀點:原、被告系自由戀愛、自主結合,有一定的感情基礎。本案中,被告表達了要求夫妻和好,不同意離婚的愿望。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理由不足,依法不應支持。希望雙方念及夫妻間情份,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互相多溝通,多給予對方理解、關心和照顧,克制情緒,重建和睦的夫妻關系。故判決不予準許離婚。
案例二:
案情簡介:陳某與岑某雙方于2011年7月2日訂立婚前協議書一份,內容為:“甲乙雙方情投意合,愿共筑愛巢,白頭偕老,將于近期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因雙方已有一次婚姻破裂的事實,考慮到上次婚姻破裂的具體情況,為防止婚姻再次破裂,現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婚前個人名下財產自愿作為婚后共同財產,雙方共同共有。
2.如甲乙雙方結婚后再次離婚,離婚后財產和債務按如下方式分配:a)乙方個人名下財產歸甲方所有;b)甲乙雙方共有財產歸甲方所有;c)甲方個人名下財產歸甲方所有;d)乙方個人名下所欠債務由乙方負責償還。【筆者:簡單的說就是如果離婚了,全部財產無論婚前還是婚后的都要歸女方】
3.如甲乙雙方結婚后再次離婚,離婚后甲乙雙方婚內所生子女的監護和撫養權歸甲方。
4.如甲乙雙方結婚后再次離婚,離婚時雙方同意乙方只帶走當季衣服一套,其余乙方個人所用物品都歸甲方所有。【筆者:跟凈身出戶相比,差一套衣服】
5.甲乙雙方同意上述協議內容中如有某些條款或某些部分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協議的其余條款和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乙方為原告陳某,甲方為被告岑某,雙方在協議上簽名。
法院觀點: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財產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故該婚前協議中原告將其名下的婚前財產自愿作為婚后共同財產由原、被告共同共有的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該協議又規定為防止再次離婚而約定離婚后原告方名下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被告方所有,而被告方名下的財產歸被告所有,且僅同意原告方只帶走當季衣服一套,上述約定系完全剝奪另一方在財產上的權利,有非常嚴厲的懲罰性質。婚姻法上的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上的義務,并非法律上的義務,原、被告所簽訂的婚前協議并非真正的財產協議,而是一種忠誠協議,該協議中關于離婚后財產分割的約定不應作為確定雙方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也不應該作為夫妻財產分割的依據。故,法院結合雙方經濟情況、撫養能力對財產進行了分割。詳見(2013)楊民一(民)初字第2108號判決書。
筆者:重點來了吧,該協議中關于離婚后財產分割的約定不應作為確定雙方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也不應該作為夫妻財產分割的依據,什么意思?協議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如果協議內約定了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完全歸另一方所有,這種完全剝奪的約定,懲罰的太嚴厲了,不能完全支持。
案例三:
案情簡介:邱某與包某于2008年12月13日簽訂婚前協議一份,約定雙方結婚后,被告包某自動放棄婚后財產處理權,若日后雙方任何一方提出離婚,被告愿意將其所有財產及資金全部贈與原告……被告在其有過婚史的問題上曾對原告進行欺瞞……若日后被告提出離婚,無論什么原因,則被告需補償原告精神安撫金20萬元……日后若任何一方提出離婚,則被告必須贍養原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費3,000元,直至原告再婚。
法院觀點: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原、被告之間所簽訂的協議中約定被告將自己婚前婚后所有財產歸原告所有,是一方以自己對婚姻的忠誠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所簽訂的協議,該協議完全剝奪另一方在財產上的權利,有非常嚴厲的懲罰性質。婚姻法上的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上的義務,并非法律上的義務,原、被告所簽訂的婚前協議并非真正的財產協議,而是一種忠誠協議,該協議不應作為確定雙方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也不應作為雙方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以及原告所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經濟補償的依據。因此最終由法院對財產進行分割。詳見(2011)黃民一(民)初字第2838號判決書。
筆者:該協議不應作為確定雙方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也不應作為雙方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以及原告所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經濟補償的依據。

【總結歸納】:
1、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協議不應作為確定雙方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也不應作為雙方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以及原告所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經濟補償的依據。
因此,目前司法實踐中對夫妻忠誠協議的支持率還是較低!
忠誠協議其實基本圍繞財產,例如日常所說的出軌則須凈身出戶,然而法院卻未必能夠支持。
而在《民法典》頒布之后,最高院在《中華人民國內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
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
這句話是啥意思呢?
就是說咱們平時生活中簽訂這樣的忠誠協議是可以的,具備法律效力,但是這類協議能不能履行,看的是雙方自身,法院不能強制執行。
簡單地說,就是協議有效,但是可以耍賴。
這就是忠誠協議最大的風險,只能約束君子,不能約束小人。
這里解釋一下,沒有強制性執行力≠沒有法律效力。
沒有強制執行能力意味著不能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我如果愿意履行協議的內容就行,不愿意履行,法院也不能強制執行。
而沒有法律效力的話,就是意味著協議自始無效。就算我履行了一部分協議的內容,但是如果協議沒有法律效力,我是可以要求返還我履行的部分。
所以,忠誠協議就是這樣有法律效力,合法有效,但是在履行的時候是自覺自愿,無法強制執行的。
所以真的不要高估了忠誠協議的實際作用。
如果真的擔心婚內的財產問題,可以考慮婚內財產協議。
不要將財產跟忠誠相掛鉤,真的要出軌,簽了忠誠協議也沒用,不如現實點,對咱們的財產歸屬做出明確的限定。
真要是離婚的時候,人沒了,至少錢還能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進行約定。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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