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間,“杭州保姆縱火案”、“林生斌事件”等相關問題都被重新提上日程,目前有關這一事件的資料仍如拼圖零件,正一片片地出現在眾人的視野中,逐步拼湊事件的脈絡。在我的印象中,這件事重新回到人們視野中的原因除了林生斌再一次娶妻生子外,就是據某一人透露,林生斌并沒有將他的前妻死活分給他的前夫岳母。所以,上海航頭離婚律師想在這篇文章中與大家分享一下司法實踐中對死亡賠償的劃分。
首先,我們可以先了解一下幾個較為典型的司法實踐案例:
案例一:案情概述:死者與上訴人是再婚夫妻關系,死者與前妻生育了兩個孩子,上訴人與前夫生育了兩個孩子,死者還有一位年邁的母親在世。上訴人認為其與死者關系最為密切,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高于其他權利人,所受打擊、精神痛苦更大,故其應適當多分死亡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參與分配的人員及分配原則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精神的撫慰,本案中,死者母親、死者與前妻所生育的兩個孩子及上訴人均系死者的近親屬,應予均分。同時,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該款項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上海航頭離婚律師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中適當分割。本案中,死者母親、死者與前妻所生育的兩個孩子及上訴人均系死者近親屬,系繼承法中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而四人均無證據證明與死者的親疏程度,故一審法院對死亡賠償金在四人當中等額分割。最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原判。

案例二:案情概述:死者父母均已先于其去世,死者與朱某芝系夫妻關系,死者與朱某芝共生育朱某、朱某俊、朱某勝3人。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及保險公司共賠償死者家屬數元。上訴人朱某認為被上訴人朱某芝年老體弱與分割朱某母親的死亡賠償款無任何關聯,一審法院認為朱某芝年老體弱無生活來源,判決給予朱某芝70%的份額明顯過高,顯失公平;上訴人朱某同樣履行了贍養父母的義務,被上訴人朱某勝并未盡較多撫養義務,一審判決朱某分割的比例僅5%明顯過低。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并予以改判。
一審法院認為:因對于死亡賠償金分配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親屬之間應充分協商,協商不成的,在分割時應綜合考慮當事人與死者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對受害人經濟依賴程度及其生活狀況等因素,比照繼承法合理予以分割。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影響最大的應該是與其共同生活的丈夫朱某芝,且朱某芝是已接近70歲的老人,年老體弱,無生活來源,應予以多分,故酌定分割70%。朱某勝未結婚,過去一直和父母共同生活,盡了較多的扶養義務,在分割死亡賠償金時,應適當予以照顧,酌定分割20%。朱某已出嫁多年,對父母盡了部分撫養義務,故應適當減少朱云的分割比例,酌定分割5%。朱某俊未和父母共同生活,又長期在外地工作,對父母盡了部分撫養義務,也應適當減少朱某俊的分割比例,酌定分割5%。最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案例三:案情概述:上訴人李某是死者的妻子,上訴人劉某是上訴人李某與前夫所生之女,被上訴人張某是死者與前妻所生之女。死者于工作時摔傷,后經治療無效死亡,于是張某、李某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死者死亡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書。該案件主要爭議在于:劉某與死者之間是否存在扶養關系,劉某是否有權參與分割死亡賠償款以及李某與張某之間簽訂的死亡賠償金(款)分配協議書中死亡賠償金(款)分配部分是否有效。
第一,劉某與死者之間是否存在扶養關系,應當結合扶養時間的長期性、經濟與精神扶養的客觀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綜合判斷。具體到本案,沒有證據證明,劉某與死者長期共同生活或死者對劉某進行了長期的經濟與精神上的撫養;另外,劉某的檔案中也沒有與死者有關的信息,劉某對李某再婚一事持排斥態度,因此不能僅僅因為死者被動的承擔了劉某的撫養費而認定死者與劉某之間存在扶養關系。故劉某非繼承法規定的死者的繼承人,無權參與分割死者的死亡賠償款。
第二,李某、張某為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死者的死亡賠償款應為李某、張某共有。兩人之間簽訂的死亡賠償金(款)分配協議書中死亡賠償金(款)分配部分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
總結死亡賠償金應當如何分配
首先,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的事實,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收入損失的賠償。因為死亡賠償金的獲得不是通過死者生前設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取得的,因此,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而是作為死者近親屬的賠償權利人應獲得的賠償。
其次,正因為我國尚未有具體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方式為何,所以會產生上述案件中“同案不同判”的現象,而根據上述三個不同判決結果的案例來看,可以簡單總結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方式主要有三種:
第一,死亡賠償時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進行平均分配;
第二,死亡賠償金應遵循民法中的意思資質原則,根據當事人之間制定的有效協議進行分配;
第三,死亡賠償金應根據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親密程度和依賴程度進行分配。
上海航頭離婚律師根據上述三種方式來看,無論是運用哪一種分配方式,在“林生斌事件”中,亡者朱女士的父母均有分配這筆死亡賠償金的權利,只是分配的比例會有不同而已。上海離婚財產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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