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遺言顧名思義就是指以行動的體式格局訂立的遺言,這也是屬于我國立遺囑的體式格局之一。生存中很多人會采用口頭形式訂立遺囑,那么訂立口頭遺囑有什么程序呢?接下來上海遺產糾紛律師為您解答這個疑惑。

訂立行動遺囑有什么程序
1、遺言人當著兩個以上能夠當見證人的人,口述遺言內容。

2、由見證人中的一個人作記載。但無須向代書遺言同樣向遺言人宣讀、講授;如無法做記錄,則以見證人的記憶為準。
3、見證人必須記載行動遺言的年、月、日、時及地點;如不能記錄的,必須牢記。
4、如情形同意,則記載人、見證人應簽名或按手印。
應注重的是,行動遺言因為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較難判別,則唯獨在危急情況下才能使用,如遺囑人病危、臨終前等。
行動遺囑什么情況下有效
行動遺言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行動遺言只能在危殆情況下“訂立”。法令劃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殆情形解除”而立遺言人沒有殞命的,行動遺言即生效。假如處在性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采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么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三)行動遺言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無效。《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劃定:以下職員不克不及作為遺言見證人:(一)無行動能力人、限定行動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弊關系的人。 “有利弊關系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孕配頭、子女、怙恃、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怙恃、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余配合生存的家庭成員; 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務和債權關系的人。《最高國民法院對于貫徹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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