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言分為行動遺言和書面遺言。普通情況下,行動遺言的爭議最大。然則我國法令也并無因此就否認口頭遺囑的效力,既然如此,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么呢?下面由上海遺產糾紛律師給大家介紹一下。

一、行動遺囑的法律效力:
為了縮小行動遺言的膠葛,《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第五款劃定了“遺言人在危殆情況下,能夠立行動遺言,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行動遺言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1、行動遺言只能在危殆情況下“訂立”。法令劃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2、若“危殆情形解除”而立遺言人沒有殞命的,行動遺言即生效。假如處在性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采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么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3、行動遺言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無效。
三、《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劃定:以下職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動能力人、限定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弊關系的人;
4、有利弊關系的人共有兩類:
(1)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孕配頭、子女、怙恃、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怙恃、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余配合生存的家庭成員;
(2)與繼承人有民事債務和債權關系的人。
四、《最高國民法院對于貫徹施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配合謀劃的合伙人,也應該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弊關系,不克不及作為遺囑見證人。”

以上是上海遺產糾紛律師收拾整理的“行動遺言的無效前提是什么”的內容。如果您還有什么法律問題,請咨詢我們上海遺產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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