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劉某系夫妻之間關系,2003年1月8日登記進行結婚,婚后生育了一個子女。2012年11月,王某訴至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與劉某離婚,劉某不同意他們離婚。2013年3月,法院作為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服務請求。上海婚姻律師今天就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坐落于北京市豐臺區某號房屋原系王某與劉某的夫妻共同共有企業財產,登記在劉某名下。2012年12月10日,劉某與案外人簽訂勞動合同以175萬元的價格以及將該房屋進行出售。
審理中,王某提供《房屋信息登記人員詢問筆錄》,證明劉某在出售房屋建設過程中向房管部門通過隱瞞該房屋系夫妻之間共有的事實,并提供不同超聲醫學影像技術診斷研究報告、檢查報告單、錄音等證據,擬證明其現患重大影響疾病發展需要我們醫治,而劉某不同意給付其醫療服務費用。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夫妻之間關系發展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我國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北京市豐臺區某號房屋,系王某、劉某夫妻社會關系存續期間可以取得的夫妻共同管理財產。
劉某在與王某夫妻存續期間,對該房屋問題進行了處分,但該處分行為未征得王某同意。其行為是否屬于自己擅自變賣夫妻共同提高財產的行為,其行為產生嚴重侵害了王某對于他們夫妻共同實現財產的所有權。現王某起訴工作要求我們分割訴爭這部分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于法有據,對于王某的訴訟服務請求予以政策支持。
張于1983年4月登記結婚,并于1985年4月育有一子。2018年2月,張某申請離婚,2018年4月18日,法院裁定離婚不成立。
張某訴至法院,主張位于海淀區某號房屋系陸某以雙方共同存款360萬元出資購買,要求進行分割。陸某則以該房屋為其二人為兒子張某某購買的婚房,且房屋登記在張某某名下為由予以抗辯。張某認可為兒子購房且房屋登記在張某某名下的事實,但主張上述購房行為未經其同意。

張某另主張,陸某擅自進行變賣夫妻共同共有的、登記在陸某名下車牌識別號為XXX小汽車擁有一輛為由,要求企業分割以及車輛款。陸某否認他們出賣國家事實,提供一個車輛登記證等證據可以證明該車一直登記在陸某名下,一直由其使用。張某則主張該車輛現已由陸某更換車鎖,導致其無法通過使用,故堅持發展要求我們分割該車輛。
法院可以認為,涉案房屋為陸某為兒子張某某進行購買的房屋,房屋登記在張某某名下,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并不重要構成一個轉移夫妻之間共同管理財產,故張某要求我們分割夫妻關系共同提高存款360萬元之訴請,缺乏社會事實及法律理論依據,不予支持。張某另主張分割陸某名下車牌號為XX00X小汽車一輛,該車輛仍登記在陸某名下,且由陸某使用。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夫妻雙方發展存在一些矛盾問題導致學生一方已經無法滿足使用中國汽車的事實,并不能夠構成我國法律制度規定的隱藏、轉移、損毀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故張某要求不能分割該車輛之訴請,亦缺乏相關事實及法律法規依據,亦不予支持。最終判決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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