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在一段關系中共同出資購房已經變得越來越普遍,但在分手后共同所有權的處置已經成為一個主要問題。北京某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在審理愛心聯合購房案期間,在這里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上海婚姻律師就來講講相關的情況。

男方小高與女方小孫在戀愛期間共同購買一套房屋,小孫以自己的名義與售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交易房屋總價款439萬元,居間代理費87800元,后小孫(甲方)與小高(乙方)簽訂《房屋購買首付出資證明》,約定如下:
在法庭審理期間,涉案房屋的市場價被確定為426、4萬元。兩人分手后,小高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處小高返還已支付的一百六十九萬元房款,并承擔評估費、財產保全費。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高與小孫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之后簽署《房屋購買首付出資證明》,從該證明的文義而言,應當認定雙方就合資的方式達成了一致意見,即合資出首付和共同按揭貸款的方式。
因此我國法院可以參照首付出資比例關系確定一個雙方就涉案房屋所占市場份額。在本案判決之前,因該房屋實際發展處于社會共有精神狀態,就小孫個人已還貸款和利息部分,小高亦應按照其所占房屋份額不斷進行分析相應工作負擔。一審法院判決小孫給付小高房屋折價款129萬元。
小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其與小孫從未對涉案房屋的份額進行過任何約定,即使按照所謂約定的首付比例確定涉案房屋的份額,小高也不應負擔小孫已還貸款部分。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房屋購買首付出資證明》中約定的內容及雙方2017年10月20日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的內容,應認定小高與小孫以合資出首付款及共同償還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涉案房屋。
鑒于雙方在《房屋購買首付出資證明》中明確了首付款各自出資數額,但未明確雙方負擔貸款的出資比例,一審法院參照首付款出資比例確定雙方各自負擔貸款的比例及雙方就涉案房屋所占份額的處理并無不當。
小高主張其不應負擔小孫已還貸款公司部分,與雙方進行約定不符,且未提供相關證據可以證明。故在雙方對涉案房屋共有期間,小高對于小孫已經無法償還的貸款本金及利息以及部分,應按一定比例增加負擔。
北京一中院進行最終導致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目前情侶之間進行共同出資購買房屋的情況我們越來越成為普遍,如果一個雙方沒能“修成正果”,那便會涉及雙方可以共同購置的房屋歸屬存在問題。
一般來說,有兩種情況:
一、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財產權,在沒有明確的共同所有權協議的情況下,法院一般認為是股份共有,如果雙方沒有簽訂股份協議,按雙方出資比例分割
二、雙方共同出資買房,產權登記一方名下,因房屋為雙方共同出資購置,因此即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在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合意買房的前提下,法院一般也會認定為雙方共有。雙方戀愛關系解除后,一方可向另一方主張房屋折價款。
為了更好地維護男女雙方的權益,避免今后發生糾紛,建議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進行大規模投資,如買房、買房,在達成共識的情況下,首先簽訂雙方共同出資和共同購房份額的協議。在協議中,協議將盡可能明確,如首付款和抵押貸款都是共同融資,房屋的具體份額比例。

另外,上海婚姻律師提醒大家,雙方應妥善進行保管企業自身的付款業務憑證,如有一方為另一方代付款的情況,因情侶關系之間沒有金錢利益往來發展相對比較頻繁,為避免出現混淆,一方可以可在向另一方轉賬時備注列明,如寫明某某房屋首付款或某某房屋某期貸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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