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黃提起離婚訴訟,要求法院:允許原告、被告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白律師辯稱,他同意與原告離婚,但強調他希望根據雙方簽署的婚前協議書獲得財產所有權。原告否認婚前協議書不是她真實意愿的表達。經法院審查,雙方結婚登記后,沒有辦理房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上海婚姻律師就來告訴您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地方法院判決的主要內容是:
1、準予雙方離婚;
2、婚前協議書由雙方簽署。黃無法證明該協議是在欺詐和脅迫下簽署的。他不支持婚前協議書無效的說法。
3、雙方進行結婚需要登記后,未辦理房屋的權屬變更信息登記,因此該房屋的50﹪所有權問題并未實際發生發展變更,仍為原告黃某所有。
4、離婚時關于另一半產權歸屬及婚姻費用的賠償條款是對黃離婚自由的限制,但無證據證明黃有重大法律過錯。該協議無效,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院認定的其他婚后共同財產,應當依法分割。房產仍歸黃某所有。
一審判決后,白不服,提起上訴。主要原因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婚前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應受婚姻法約束,而非單純適用合同法,協議效力不應因變更登記而受影響。
《協議》中關于婚前財產的約定屬于雙方的真實意思,因此,張某向劉莉提出離婚時,應向劉莉支付5萬元賠償金。
張江承諾問題提出我國離婚將自己的房產歸劉麗所有,應予支持,但剩余資金貸款,應由劉麗支付。由張江繼續進行償還房屋未付貸款的約定違背社會公平發展原則,在劉麗將全部通過貸款清償后,雙方可以辦理房屋產權的過戶手續。
離婚后,張江支付劉麗每月工資的70%,因違反公平原則,被法院撤銷。
張江(男,化名)和劉麗(女,化名)在婚前簽署了一份協議。協定的主要內容如下:
1、張江在婚前有一套房住房,價值100萬左右,尚有企業貸款40萬左右。該房貸款由張江婚后可以繼續進行償還,并供雙方對于婚后經濟共同生活居住環境使用;
2、張江每個月人為8000元,需用于配合生存,并交由劉麗對立治理和支配,劉麗每月給張江工資數額的20%用于張江的日常開銷和人際交往。
3、雙方應不離不棄,任何一方向對方提出離婚,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1)若張江違約問題提出我國離婚,則需要:

首先,張某婚前財產屬于劉莉,劉莉仍需繼續支付房屋的剩余抵押貸款;張江在離婚后支付劉麗生活費,金額為張江月工資的70%;張某在離婚時向劉麗支付了5萬元。
(2)若劉麗違約問題提出我國離婚,則需要:
首先,劉利無條件搬出 Zhangjiang 的房子,這所房子仍歸 Zhangjiang 所有,貸款由他償還;
第二,劉麗不需要獲得經濟補償;
第三,即使劉麗提出我國離婚,張江企業仍需向劉麗支付以及家用電子電器、家具折價款4萬元。
婚后三個月兩邊即涌現抵觸。張江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仳離訴訟,請求與劉麗解除婚姻瓜葛,并注意婚前簽訂的和談違抗公道準繩,為違抗其實在意思的財產處分約定,應予撤銷,在庭審中不同意按照婚前協議履行。而劉麗則辯稱,雙方雖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婚前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現張江提出離婚,應按協議履行。
某區人民對于法院判決主要研究內容為:
該房產企業應為張江的婚前進行個人信息財產,但張江國家提出我國離婚,應按婚前協議可以約定合同履行,將該房產過戶給劉麗,由張江負責資金償還未付的銀行不良貸款;張江每月向劉麗支付其月工資收入的70%,并在中國離婚案件判決生效后的七日內,向劉麗支付5萬元賠償金。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一審訊斷后,張江不平,以兩邊仳離緣故緣由系性情和睦而發生抵觸,張江并無過錯,也無向劉麗賠償的義務,一審法院更不應該把自己婚前的個人房產判歸劉麗,月工資收入70%如果歸劉麗,自己生活就無法正常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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