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真如離婚律師講基本養老金離婚應否分割
一、注意區分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金
在養老保險的理解中有兩個人們常常混同的概念——“養老保險費”與“基本養老金”。養老保險費通常是職工在退休前由單位從職工工資中扣繳或者統籌,這種扣繳和統籌的資金就構成了職工個人賬戶下的養老保險費,是職工在退休前的產物;而基本養老金實際是職工在退休后領取的工資,同時,根據《社會保險法》和現行養老保險金管理制度規定,職工在退休前繳納養老保險費,是其在退休后獲得基本金養老的直接依據。
二、離婚后,一方退休并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另一方是否有權主張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養老保險繳納情況,提出相應的分割基本養老金請求
我們認為,另一方無權主張提出相應的分割基本養老金請求。第一,從夫妻共同財產形成的時間節點上看,夫妻共同財產形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姻關系結束后形成的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現有的基本養老金管理制度,個人需連續繳納15年養老保險費用才有資格取得基本養老金,雖然從來源上講,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繳納養老保險費用部分也是日后提取基本養老金的部分條件,但并不能等同于實際取得的基本養老金。
第二,本條后半段已經考慮雙方利益的平衡,即未能對基本養老金進行分割的一方,可以主張將基本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而分割的該筆養老保險費即是日后基本養老金的一部分,可以說,根據本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已經對基本養老金中屬于夫妻共同積累的財產部分進行了分割,再行分割缺乏依據。
三、離婚案件中養老保險費如何具體分割
審判實踐中,我國的養老保險費管理制度未將婚姻關系終結作為提取該款項的法定理由,導致未退休的離婚當事人對養老保險費無法實際進行分割,那么該條司法解釋如何進行具體操作呢?我們認為,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方法不外乎實物分割、價金分割和價格補償三種。由于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于相關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它具有與個人身份的緊密關聯性和專屬性,因此不能簡單和武斷地打亂正常的社會養老保險秩序將其一分為二,而應把它放到離婚雙方所有共同財產總體中進行整體衡量,以不破壞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專屬性為原則,以夫妻關系確立之月起至法院判決之月止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金額(庭審中也可就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數額確定)為依據、以現有價格補償為手段,將其與離婚雙方其他可分實物、價金等共同財產在分割時進行利益調劑、補償和衡平,找齊離婚雙方的利益落差,從而達到分割該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費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 第八十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本養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基本養老金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可見,我國法律規定的基本養老金的領取條件有二:(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2)累計繳費滿15年。而婚姻關系終止并非可以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法定條件,即便繳費人離婚,也不能作為分割基本養老金的理由。本解釋第25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養老金只有兩種情況,其一是實際取得,相當于已經獲得的收入,當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所不論。其二是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如何理解“應當取得”,上海真如離婚律師認為,是指當事人已經退休,具有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但由于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的情形。如離婚時夫妻一方或雙方已退休,可按月定期領取養老保險金,但法院判決前因養老保險金發放時間未至,故有部分養老保險金應當取得而未取得。再如,按相關政策已一次性結算養老保險金的,雖結算手續基本辦妥,但由于相關部門支付養老保險金的資金尚未到賬,離婚時仍處于等待發放狀態。這種可預測的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數額明確無爭議,與實際取得養老保險金并無太大的區別,領取它只是時間問題,因此完全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如果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按照目前養老保險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在未退休之前,這種不可預測的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隨著時間的推移,保險費的逐月累加而處于不斷變化之中;同時,保險金按規定通常也是在職工退休后才能發放,其發放數額和發放年限也是因人、因時、因事而異,將來到底應當取得多少基本養老金在離婚時無法進行預先測算。由于這種不可預測性和不確定性,當然也就不具有進行實物分割的可操作性。勞動者不可能實際取得個人賬戶下的基本養老金,不屬于“應當取得”的情形。
二、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由于養老保險金是由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機構或部門進行統籌和統一管理的,因此夫妻雙方或一方的養老保險金個人賬戶下的養老保險費數額在特定的時間段是確定的,也可以通過舉證證明。雖然養老保險費不完全是基本養老金,但它是日后發放基本養老金的根本依據,也是夫妻離婚時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既存、現有的利益。這就為法院在處理養老保險金分割時提供了可行性:法院雖不能對尚未達到領取條件的基本養老金的未來價值進行估量,但卻可以就離婚時養老保險金個人賬戶中現有的已經繳納的費用進行衡平。
但人民法院在適用時,必須注意區分個人賬戶中用夫妻共同財產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與基本養老金,避免把二者混淆。正如前文上海真如離婚律師所說,職工退休后拿到的基本養老金實際上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為統籌養老金,一部分為個人賬戶養老金。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與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基數密切相關,其工資收入又包括了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通常情況下,職工個人賬戶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就是從其個人工資中扣除的,因此,養老保險費具有工資屬性,不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從理論上講,應當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離婚財產分割時,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基本養老保險賬戶下在特定的時間段里確定的養老保險費資金數額就是衡平的基礎。
在實際繳納部分之外,本條將對應的利息也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部分,主要是考慮到基本社會保險基金并非投入即固定的“一潭死水”,會產生一定的收益。2015年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養老基金結余額,可按規定預留一定支付費用后,確定具體投資額度,委托給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進行投資運營。養老基金投資應當堅持市場化、多元化、專業化的原則,確保資產安全,實現保值增值。本解釋第26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一,養老金賬戶中實際繳納部分本身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第二,養老保險費產生的利息既非上述規定中的孳息,也非自然增值,無論從哪方面看,都應當與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一起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兼顧養老保險社會保障性質和個人財產積累性質的平衡。上海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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