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認為,民間借貸是指借款人和借款人之間的金融行為,借款人和借款人應當達成借款協議。雖然女方向男方轉賬107次,但并不能證明男方向男方借款的目的。同時,女方向男方轉賬的次數和金額與公眾普遍理解的民間借貸有很大不同。她的貸款給男方的外表是違背常情的,證據不足以駁回女方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男方不承認雙方之間存在貸款關系,但女方提供的錄音證據和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沒有區別,并承認自己確實花了女方的錢。如果他有錢,他會把錢給女方。以上可以反映男方要求欠款時明確同意還款的意圖,因此應確定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至于欠款金額,上海市婚姻專業律師鑒于雙方之間的愛情關系,1000元以下的金額被認定為女性對雙方感情的投入更符合生活常識,但考慮到男方于2018年10月與他人結婚,2018年11月11月前符合上述情況的款項將被酌情扣除。二審法院改判支持該女子的大部分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
女方向一審法院起訴:
1.請求男方立即償還原告貸款1.5萬元;
2.本案全部訴訟費由男方承擔。
一審認定事實
女人。男方在**年*月建立了戀愛關系。2018年10月,男方與其他女孩結婚。
自2017年9月21日起,女方通過手機軟件向男方轉款107次,計15021.37元。
此外,在上述107次轉賬中,8次轉賬的金額為520元或1314元等民間約定的明顯愛情數字(其中3次出現在男方婚前,5次出現在男方婚后)。
2019年以后出現了288元、131元、105.81元、42元等非整數錢數。
一審法院認為:
在這種情況下,該女子認為,她用手機紅包向該男子轉發的107筆錢是該男子以各種理由借給該男子的。然而,私人貸款是指借款人和借款人之間的金融行為,借款人和借款人應該同意貸款。雖然該女子提供了一些證據,證明她向該男子轉賬107次,共計150221.37元,但這些證據只能證明該女子向該男子轉賬的事實,并不能實現該女子想要證明該男子向該男子借款的目的。同時,本案中該女子向該男子轉賬的次數和金額與普通公眾理解的私人貸款有很大的不同,其貸款給該男子的外觀表現不符合常識,違背了常識。此外,該女子通過手機向該男子轉賬的軟件截圖中沒有出現貸款字樣,該男子也不承認該女子的男子向該女子借錢的主張。
因此,一審法院不支持女方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后,女方可以另行主張權利。上海市婚姻專業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女方的訴訟請求。

上訴事實及理由:
一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轉賬107筆款項真實存在,上訴人在一審提交的聊天記錄中充分反映,被上訴人多次以家中老人生病缺錢為由向上訴人借款,每次上訴人通過微信轉賬方式轉賬給被上訴人。因為當時雙方還是戀人,沒有出示借據,這也符合生活常識。其次,上訴人在一審中所說的520、1314代表愛情的數字,是上訴人不予認可的贈與行為。即使一審法院認定是贈與,贈與人也可以撤銷贈與。在戀愛過程中,上訴人贈與代表愛情的含義數字也是有條件的贈與行為,需要對方對愛情的忠誠和婚姻作為前提。此外,由于上訴人轉移給被上訴人的許多錢都是透支信用卡,嚴重侵犯了贈與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愛的數字轉移嚴重影響了上訴人的正常生活,上訴人有權撤銷這部分贈與,保護其合法權益。
2、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不適用于簡易程序審理。法律明確規定,簡易程序不適用于貸款事實爭議較大的一審民事案件。一審中,上訴人提交的通話錄音證據,一審法院不僅沒有采納,也沒有質證。在聊天記錄中,上訴人承認自己有錢時還欠上訴人的錢,沒有貸款怎么還,構成了雙方貸款的協議。一審法院將有特殊數字的轉賬視為上訴人的贈與行為,將所有轉賬視為禮品行為,違背了事實真相和立法目的。
該男子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雙方之間沒有民間借貸關系,是戀人之間的相互贈與。一審判決正確,應當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
對于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法院認定如下:確認一審查明的事實。此外,上訴人承認應從一審認定的150221.37元中扣除2000元和2018年2月28日未成功轉賬的5000元,并同意扣除有意義的金額(1314元、1314.21元、5520元,共6542.21元)。即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金額為13679.16元。再次發現,從上訴人提供的轉讓細節可以看出,2018年11月前,上訴人轉讓金額低于1000元(以上8項除外),共計15003.95元。
法院認為,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應當審理雙方是否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和欠款金額。
在法律關系方面,雖然被上訴人不承認雙方之間存在貸款關系,但上訴人提供的錄音證據和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沒有什么不同,并承認他確實花了上訴人的錢。如果他有錢,他會把錢給上訴人。上訴人提供的上述證據材料也可以反映,上訴人在向上訴人索要債務時,明確表示同意償還。因此,應確定雙方之間存在私人貸款關系。
關于欠款金額,上海市婚姻專業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五條第二款,審判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證據,遵循法官的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獨立判斷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和證明力,并公開判斷理由和結果。在審判過程中,上訴人再次明確了訴訟請求的金額,包括一審訴訟中未扣除的還款和未成功轉賬的金額,對上訴人無異議;此外,鑒于經濟交流過程中雙方的愛情關系,上訴人自愿從轉賬金額中扣除特殊意義的轉賬金額,上訴人也承認了這部分金額,因此法院確認了這一點。
由于上訴人的轉移金額從100元到1萬元不等,鑒于雙方之間的關系,1000元以下的金額被認定為上訴人對雙方關系的投資更符合生活常識,但考慮到上訴人于2018年10月與他人結婚,法院決定在2018年11月前扣除符合上述情況的金額。綜上所述,上訴人應支付給上訴人的金額為13679.16元至15003.95元=121675.21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1.撤銷撫順市東洲區人民法院(2021)遼0403民初1861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男方自本判決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訴人女方支付121675.21元;
三、駁回上訴人女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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