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達成的婚姻財產協議是雙方通過訂立合同協商家庭財產內部分配的結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應當尊重夫妻之間的真實意圖,按照雙方達成的婚姻財產協議履行,不得隨意撤銷。
案情簡介:
1、原告和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登記結婚。2020年7月15日,法院判決離婚,但未處理房屋、停車位和被告名下的建設銀行存款。
2、2008年5月4日,系爭房屋及停車位產權以被告父母名義(共同所有)登記。經原告申請評估,上海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出具評估報告。2011年3月1日,系爭房屋市值3.5萬元,停車位市值2.5萬元。系爭房屋目前市值9.85萬元。停車位市值6萬元。
3、2013年1月6日,被告寫了一本悔過書,主要內容是:2012年,我多次去夜總會找小姐,11月15日,12月26日,房子發生了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我深刻反思了婚后對婚姻家庭的不忠,要求家人給我一個回到家庭的機會。
4.2013年1月6日,原被告簽署了《婚姻財產協議》,主要內容為:爭議房屋(含車庫),被告購買,業主為被告及其父母。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婚姻期間償還的全部房屋貸款部分)中被告名下的份額完全歸原告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考慮到房屋業主有被告和父母,轉讓有一定困難,如果房屋離婚未分割,被告承諾房屋享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產權份額,如果被告在分割后不到三分之一,差價將在分割后一周內以現金形式彌補。
5、2020年10月6日,被告向原告發出《撤銷贈與通知書》,主要內容為:2013年1月6日,我被你欺騙,簽署了所謂的《婚姻財產協議》,約定房屋和車輛屬于你,這不是我真正的意思。由于房屋和停車位未辦理變更登記,雙方婚姻關系已解除,無需贈與,現正式撤銷贈與。
6、在審判過程中,法院多次電話聯系被告和第三供證據。被告和第三人在近兩個月內未提供任何證據,在法院指定的最終證據截止日期(2020年12月10日)前未提供任何證據。
7、此外,在開庭過程中,被告曾在法庭上打開手機銀行,顯示外人于2020年6月23日轉入被告銀行賬戶99元、295元、1萬元。被告聲稱,這筆錢是一筆貸款,還款日期為2021年6月23日之前。

法院認為:
1、原告有權因生效離婚判決中未處理的財產提起訴訟。
2、被告于2013年1月6日寫的悔過書,雖然被告認為是被原告脅迫寫的,被告當時處于醉酒狀態,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因此法院拒絕采納辯護。夫妻之間達成的婚姻財產協議是基于夫妻的特殊身份關系,并結合各種因素達成的協議,具有強烈的情感因素和倫理色彩。被告書寫的悔過書表明,被告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在此基礎上,與原告達成的婚姻財產協議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不能隨意撤銷。此外,根據婚姻財產協議的內容,被告注意到與第三人共有房屋,轉讓有一定困難,被告自愿用現金支付方確保原告獲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產權份額。現金補償條款不是贈與,也沒有可撤銷的理由。綜上所述,被告應根據房屋和停車位目前的市場價值支付原告三分之一的折扣。
3、原告還要求以被告名義劃分中國建設銀行賬戶余額17907.85元。由于錢確實是外人轉的,結合原被告的陳述,法院確認錢不是原來的,被告夫妻共同財產,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分割錢的請求。
裁判結果:
一、被告應當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房屋、停車位折價款3、483、333元;
第二,法院不支持原告的其他申請。
未在本判決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在延遲履行期間加倍支付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由于本案適用于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計人民幣4250元,評估費366元,由原告和被告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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