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認為婚后購買的黃金首飾等貴重物品,屬于個人物品,在離婚時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那么在司法實踐中,婚后購買的黃金首飾到底是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還是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呢?今天上海婚姻咨詢律師的文章就通過案例給大家講一講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哪些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金銀首飾是否屬于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應限定為價值較小、人身屬性較強的生活用品。因此,婚后購買的金銀首飾等,雖屬于個人使用,但是否屬于個人財產要看法院是如何認定,如果價值較小,一般會被認定是一方專用生活用品,不屬夫妻共有財產。但如果金銀首飾價值較大,則可能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案例一:支持作為一方個人財產
李某(女)與龍某(男)登記結婚,雙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矛盾,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龍某離婚。龍某元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李某返還婚后為其購買的金手鐲一只。法院審理后認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于個人使用的特點,龍某承認該金手鐲系婚后購買贈與李某佩戴,結合首飾的使用情況及首飾特性,認定為李某個人所有。
案例二:支持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邵某(女)與蔡某(男)登記結婚,婚后蔡某為邵某購買一條黃金項鏈(價值9788元)、一副黃金耳釘(價值366元)、一副黃金耳扣(價值685元)。后因雙方感情不和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后蔡某將邵某佩戴的黃金首飾拿走。邵某認為婚后購買的黃金首飾應屬于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歸一方所有。于是起訴至法院要求蔡某返還其價值約1萬元的一條黃金項鏈、一副黃金耳釘、一副黃金耳扣。
法院審理后認為,蔡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邵某購買的一條黃金項鏈、一副黃金耳釘、一副黃金耳扣,雖然由邵某使用,但因價值較大,且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上海婚姻咨詢律師說法:法律規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但法律并未明確列舉哪些屬于“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司法實踐存在認定界限模糊的問題,尤其是對于一些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因此,婚后買的黃金首飾是否屬于個人財產,不能一概而論,還要法院結合實際情況來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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