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傳統的民間觀念,男女結婚是一個家庭。你的是我的,我的是你的,但事實上,它并不是那么簡單和純潔。今天上海婚姻財產律師咨詢將梳理婚姻關系存在期間的七對夫婦的財產問題。
問題1: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法律特別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外,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輯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內容: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入,如夫妻共同經營商店,產生的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3.知識產權收入,如夫妻一方取得的稿費收入、專利權轉讓費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4.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這部分財產不包括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只確定一方的財產;5.夫妻一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入;6.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7.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和破產安置補償費。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權平等。
問題2:哪些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中取得的財產一般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輯的解釋(一)》第三十條,下列財產屬于個人財產:1。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2.夫妻一方因人身傷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賠償;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于一方的財產;4.夫妻一方的特殊生活用品;5.軍人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療生活補助費。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姻共同財產是否屬于個人財產也可以另行約定。
問題3: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后被征收,房屋補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隨著我國城市化水平的逐步提高,一些農村地區逐漸轉變為城市地區,這可能導致婚前房屋被征收的問題。
上海婚姻財產律師咨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會因婚姻而轉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房屋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在婚姻中被征收,原房屋本身的價值補償一般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問題4: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出售,婚內增值部分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婚前購買的財產屬于個人婚前財產。如果婚姻增值部分屬于自然增值部分,一般仍被視為夫妻的個人財產。當然,夫妻雙方可以就婚前財產及其增值部分達成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輯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婚后夫妻個人財產的收入,除水果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后夫妻個人財產的增值部分是本條所稱的自然增值,應當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之外。
問題5: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間所得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根據法律規定、分居時間長短、家庭或對方是否有貢獻等因素綜合判斷。
問題6:夫妻雙方如何約定婚內取得的財產歸屬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雙方可以就婚姻財產和婚前財產達成協議。本協議一般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是真實的,不存在一方被欺詐、脅迫的情況;3。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的原則;4.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的有效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協議應當書面形式。無約定或者協議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問題7: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能否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上海婚姻財產律師咨詢答是的,但必須有特殊情況。夫妻共同財產不一定遵循傳統民間觀念認為密不可分的觀念,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財產:1。一方隱藏、轉讓、出售、破壞、揮霍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共同債務,嚴重損害共同財產利益;2。一方有法定支持義務的,需要治療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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