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師在線解答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轉讓股權,另一方不知道,不受益于股權轉讓,轉讓的股權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股權轉讓產生的債務不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9日,劉麗娟與李某、呂某簽訂協議,約定李某、呂某支付劉麗娟2200萬元作為對價。通過金河公司股東身份,他獲得了通化林場60年的經營合同權,并獲得了金河公司90%的股權(其中李某75%,呂某15%)。同日,劉麗娟向李某出具了一張借據,記錄李某今天借了300萬元,期限為三年,無利息。次日,劉麗娟與李某、呂某簽訂了《抵銷協議》,約定劉麗娟欠李某、劉某2488600元,李某、呂某應付劉麗娟2200萬元,劉麗娟仍欠通化林場職工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總額約50萬元。經李某、劉某同意,李某、呂某同意代表劉麗娟歸還24828600元,呂某以2200萬元抵消劉麗娟對價,劉麗娟重新出具300萬元。至此,劉麗娟與李某英、劉某原債權債務關系消滅,李某與劉麗娟新債權債務關系成立。
2015年7月16日,甲方李某、案外人呂某華、張某與乙方劉麗娟、丙方華仁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李某將案外人呂某華、張某為其持有的金河公司90%的股權轉讓給劉麗娟,股權轉讓價格為3500萬元。《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除李某、劉麗娟交割金河公司承包的通化林場外,各方均未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2017年7月17日,甲方李某、乙方劉麗娟與丙方華仁公司簽訂協議。李某、劉麗娟確認,截至協議簽訂之日,劉麗娟欠李某本金3800萬元。同時,劉麗娟同意以華仁公司100%的股權向李某提供擔保,華仁公司以其持有的案外人吉林華仁同心教育集團有限公司45%的股權為劉麗娟提供擔保,劉麗娟以其持有的金河公司股權為李某提供擔保。2017年7月20日,李某協調案外人呂麗華,張曉軍配合劉麗娟辦理金河公司股權變更登記,將呂某華、張某持有的金河公司90%的股權變更為劉麗娟名下。劉麗娟未按約定向李某支付股權轉讓款。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主張翟成(劉麗娟的丈夫)應承擔償還上述夫妻共同債務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2號)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債權人主張權利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的除外,本案債務屬于劉麗娟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李應當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的除外。但李某沒有提交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這一主張,因此,對于李某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的《股權轉讓協議》及相關合同均由劉麗娟以個人名義與李某簽訂,形成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2019年8月,李某要求翟成對劉麗娟所欠債務承擔償還責任。上海婚姻律師在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2號)第三條關于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的規定,人民法院不支持債權人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但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達的除外的規定,李某負有舉證劉麗娟、翟成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達的責任。李某在一、二審和再審申請中提交的與劉麗娟的聊天記錄等證據,不能證明翟成同意或認定劉麗娟轉讓金河公司股權,也不能證明翟成與劉麗娟的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李某申請再審,稱劉麗娟轉讓的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翟成應對由此產生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但李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翟成知道并受益于涉案股權轉讓,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劉麗娟轉讓的涉案股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審未判決翟成對劉麗娟涉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適用法律正確,無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李某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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