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雙方離婚,往往會因為涉及到企業財產分割跟子女撫養權等問題,至于訂立夫妻共同財產安全協議的誤區有哪些?子女進行變更撫養關系的情形有哪些?法院對于如何正確處理技術變更撫養關系的案件,法律理論依據在哪?下文上海離婚律師為您詳細分析介紹!

締結婚姻財產協議的誤區
訂立夫妻財產協議時,當事人往往存在以下誤區:
一、夫妻財產協議經公證后生效。
夫妻財產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過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而公證可以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和證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由有效公證書證明的事實,無需舉證。“由此可見,經過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在今后夫妻財產糾紛訴訟的各類證據中,具有較高的公信力和特殊的證據效力。
二、通過夫妻共同財產安全協議來限制對方及其影響子女對自己國家財產的繼承權。
在再婚夫婦的財產協議中,一致認為房屋的財產屬于丈夫,妻子及其子女對財產沒有權利,包括繼承權。丈夫希望這一協議將使妻子和子女能夠放棄對財產的權利。然而,在財產協議中就放棄繼承權事先達成協議并不符合法律。由于繼承權始于繼承人死亡之時,事先放棄沒有法律效力,是婚姻財產協議中的無效條款。這對于締結婚姻財產協議以解決子女繼承問題的夫婦尤其重要。因為如果丈夫為了保障子女財產的繼承權,不與妻子訂立上述協議而忽略立遺囑,那么一旦丈夫死亡,如果妻子不放棄繼承權,上述“放棄繼承權”協議,妻子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從這個角度來看,財富的全面規劃是必不可少的。
三、變更進行撫養教育關系的法定情形有4種:
判決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以一個有利于環境保護自己子女的利益為原則的,如果企業出現了不利于學生子女心理健康發展成長的情形,就應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因此,離婚后,子女撫養關系管理可以通過變更。法律制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權要求設計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1、與該兒童同住的人因嚴重疾病或殘疾而無法繼續撫養該兒童

2、與兒童同住的人不履行其贍養義務或虐待兒童,或與兒童同住對兒童的身心健康有不良影響的事實
3、十周歲以上分析未成年學生子女,愿隨另一方面對生活,該方又有撫養問題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改變。
另外,父母雙方同意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當允許。法院有何理由處理贍養關系變更的個案?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研究司法解釋法律規定,對子女的撫養教育問題,應當全面依法從有利于提高子女身心發展健康,保障自己子女的合法權益角度分析出發,結合中國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實際情況妥善處理解決。
據此可知,對于設計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訴訟,法院在判決時,既要充分考慮到了父母的撫養能力,又要考慮公司是否能夠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時教師還要照顧十周歲以上子女的意愿。這種社會情況下,判決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以有利于環境保護子女的利益為原則的,如果不能出現了不利于子女心理健康生活成長的情形,就應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
四、夫妻財產約定以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如果兩個人離婚,不受夫妻財產約定的約束。
這種理解是錯誤的。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南京一位單身父親趙軍的再婚,他向妻子承諾: “我全心全意為你服務,我的房子、車子和積蓄都是你的、、、、、、”在此基礎上,一份婚姻財產協議達成了。他以為自己可以慢慢變老,你和我不能分開,誰知道5年的時間會愛到精疲力盡。妻子堅持要離婚,并要求趙軍一分錢也不留地離開家。
在審判中,趙認為“這個協議是基于婚姻的。婚姻不復存在,協議也不復存在。”但法院認為,法律規定配偶雙方有權就婚后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所有權達成協議。夫妻雙方對婚后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這對夫婦的婚姻財產協議中沒有“如婚姻無效”之類的條款,因此趙軍的辯護沒有得到支持。因此,夫妻財產協議一旦合法有效,就受到保護。夫妻雙方是否離婚不影響夫妻財產協議的效力和履行。
另外,為了保證夫妻財產約定合法有效,以下幾點值得注意:再次,從形式上來說,夫妻財產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且當事人應親自簽署,不適用代理。因為訂立夫妻財產協議是一種與當事人身份有密切關系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必須親自實施,不得代理。

上海離婚律師提醒大家,訂立夫妻共同財產安全協議我們必須同時出于企業雙方可以自愿,任何一個一方均不能對另一方采取隱瞞、欺詐、脅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信息不真實的意思進行表示而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或者是可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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