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要求不忠的一方一無所有地離開房子?在我們的法律中,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確規定,通奸的丈夫和妻子之一將少于或不分享共同財產。如果一方當事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導致離婚的案件,無辜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上海離婚律師接下來就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問題。

一、在什么情況下,無辜的一方有權在離婚時要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問題情形之一,導致我國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進行請求精神損害國家賠償:
1、重婚的;
2、配偶與另一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里明確規定了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但無權要求對方少分或不分財產。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就對方有婚外情可請求精神損害國家賠償的情形發展而言,只限于企業達到“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進行同居的”程度的情形,普通的婚外情、奸情或者自己出軌并不在此列。而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最高實現人民通過法院提出關于經濟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中國婚姻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一)》規定,“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個人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
而且,要告訴大家的一個殘酷事實就是:限于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行為導致離婚,另一方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是不高的。從我國的法律發展實踐史來看,法院判決無過錯方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從數千元到數萬元不等。然而在絕大多數案件中,這些賠償數額相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數額而言,所占夫妻財產比例是非常低的。
二、我國法律有沒有規定夫妻一方出軌就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事實上,在我國的法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夫妻之一可以欺騙對方的一小部分或不可分割的共同財產。
對于少分或不分財產的情形,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進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或偽造企業債務企圖通過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之間共同提高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關系共同實現財產或偽造公司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這些行為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中國再次分割夫妻一個共同經濟財產。”并無夫妻一方出軌就要少分或不分民族共同生活財產的規定,因此就王寶強事件發展來說,雖然有猜測馬蓉轉移個人財產,但是我們并沒有被證實,就此是不可以使用要求馬蓉凈身出戶的。
那么,為什么很多人會產生這樣的誤解: 認為一方的婚外情,會少一些或者不分財產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根據人民中華民國婚姻法、人民中華民國關于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和有關法律規定,區分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維護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辜當事人,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合理解決好生產便利生活的原則。

第8條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第13條夫妻共同住房不宜分開使用的,應根據夫妻雙方的住房情況和照顧養育子女或無過錯配偶的原則,分配給配偶一方。分享房屋的一方應賠償另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婦女應在雙方平等的條件下得到照顧。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婚姻關系中的違法行為和財產問題的意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法[2000]第18號) :
第十三條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作出有利于無辜一方的判決。在處理住房問題時,要保障無辜者的住房權益,特別是無辜婦女的住房權益。
根據上述規定,其中提到的一個原則就是“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法院會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做出對無過錯方有利的判決。除了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外,違反“忠實義務”的婚外情和不忠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也被一些法院認為是有過錯的。

所以,有些地方法院在處理以及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的案件時,會根據自己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對無過錯方酎情多分個人財產,也就是對過錯方需要予以少分共同進行財產(但不分國家財產的幾乎可以沒有)。上海離婚律師最后還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夫妻雙方都有過錯,沒有相互補償,沒有大小差別的過錯,“五十步笑百步”是沒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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