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因房產分割問題出現的情況在現實中是越來越多,今天呢虹口婚姻律師給大家帶來一個這樣的案件分享,看完之后如果還有這方面的困擾,可以聯系虹口婚姻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案例介紹】
李某(男)與趙某(女)結婚前,李某全款購買了一套房,起初兩邊配合生活了20多年,因感情分歧女方提出離婚,關于財產分割中只有房產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
由于女方覺得這么多年打理家庭,房產應該有本人的份額,最初鬧到法院,法院認定此房產是男方張某的小我私家財產,在離婚訴訟中不進行分割。
【案件解析】
我國婚姻法所劃定的夫妻之間的法定財富制是婚后所得共有制,婚前的小我私家財富仍舊視為個人財產,不會隨著生活年限的經過而變更為共同財產。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臺了《對于國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置財富宰割事件的多少詳細看法》,此中第6條劃定:“一方婚前小我私家所有的財富,婚后由兩邊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這一規定已經廢止,已經被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釋(一)》第19條廢除了。
新《婚姻法》第十八條劃定: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材遭到危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言或贈與條約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共用的生存用品;5、其余應當歸一方得財產。
第十九條劃定:夫妻能夠商定婚姻瓜葛存續時期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現行法令已明確地對夫妻兩邊婚前小我私家財富做了細致的劃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財富,只需有證據證明是一方個人財產,均屬于個人財產,不會因為結婚而逐漸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因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增長而轉變性質。
以來是無論兩邊生存多久,在沒有分外的商定情況下,財富均不會轉化為配合財富,盡管已久的法律解釋有過這種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已經被后來修訂的法律取代,所以一般而言,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沒有特殊約定的是不會轉化為共同財產的。

以上便是對于婚前財富是不是會由于生存年限轉換為配合財富的相干問題,如果您在婚姻中遇到關于財產分割、撫養權爭奪等等的相關法律知識,可以及時聯系虹口婚姻律師為您進行處理相關法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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