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發展共有,是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整體不分份額地享有社會共同的權利,承擔我們共同的義務。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一個共同學習生活、共同提高勞動而產生,如夫妻共有財產問題就是一種典型的共同共有員工關系。靜安區離婚律師今天就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夫妻共同共有財產是以婚姻家庭關系為共有基礎的,共同共有人之間還是存在著更密切的關系,共同共有人很難像按份共有人那樣轉讓、支配他們自己的共有份額。一般情況來講,如果沒有婚姻法律關系以及這個國家共同共有的基礎教育存在,則難以對夫妻共有財產信息進行數據分割。
但對夫妻雙方而言,一旦出現家庭糾紛,甚至消費和投資觀念上的分歧,如何管理和處置夫妻共同財產就會導致僵局: 一方面,夫妻雙方可以處置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面,夫妻雙方必須同意處置共同財產。
這導致夫妻共同財產關系處理不好,將直接影響到家庭乃至社會關系的和諧。而當整個社會發展過程中,個體獨立意識越來越強,生活消費觀念越來越多樣化,打破僵局已成為必然。201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婚姻法解釋三》 ,其中第四條對解決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本文旨在結合案例分析如何在司法實踐中運用這一規定,以供參考。
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系夫妻。2010年以來,王某以其本人為對方戶名,在如東縣某銀行共存款六筆,本金以及累計100000元。王某將上述這些存單均交由具有原告李某保存。
2019年下半年,原、被告關系發生隔閡,并逐漸分居生活。現原告李某體弱多病,患有嚴重腿疾,須手術治療,要花費巨額醫療費用。李某要求王某將存款取出,用于治療其身體疾病,但遭拒絕。后王某憑其本人身份證件至上述銀行將大部分存款掛失并支取,其名下僅剩10000元尚未支取。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企業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經濟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重要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通過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或者通過偽造夫妻之間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經濟利益相關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發展需要進行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以及相關研究醫療服務費用的。
原告和被告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存款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理權。被告以報損形式擅自轉移夫妻共同存款侵犯了原告在上述存款中的合法權益。原告提出分割共同存款的請求依法成立,法院隨即責令被告支付原告分割共同存款40000元。

雖然《婚姻法》(3)的司法解釋已有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仍有待嚴格控制。主要考慮因素如下:
首先,理解夫妻關系中共同財產分割的理論基礎。由于共有關系的特殊性,為了維護家庭和社會的穩定,特別是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夫妻雙方應當承擔共同扶持、支持和支持家庭的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因此共有財產的分割是必要的。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如果共有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共有人可以隨時要求分割,如果失去共同點或有充分理由,共有人可以要求分割。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喪失及其重要原因沒有詳細的規定和解釋,這也是《婚姻法》司法解釋的重要理論依據(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劃分。
第二,從嚴把握我國夫妻之間關系發展存續期間學生共同管理財產分割的原則。我們教師可以明顯看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立法本意,就是通過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以不得分割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為原則,可以分割為例外。
可以根據分割的兩種不同情形中正好是物權法99條“共同研究共有人在社會共有的基礎工作喪失學習或者有重大理由”的具體問題體現,也只有在存在該兩種情形時才允許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分割;
第三,重點審查企業是否能夠符合中國分割共有財產的條件。回歸到上述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的兩種不同情形,司法工作實踐中應著重審查是否達到了一個可以通過支持分割的標準,比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如何認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情形下是否存在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安全利益;“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影響疾病問題需要醫治”中法定撫養義務人以及具有重大疾病的認定。

靜安區離婚律師提醒大家,另外一種需要教師注意的是,對部分國家共同財產信息進行市場分割以后,其余夫妻共同財產仍應處于世界共同共有的狀態,這依然是為了充分發揮共有關系所應有的法律與社會主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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