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離婚房產律師 離婚訴訟中,房屋只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才能在訴訟進行中由離婚當事人直接分割。而農村宅基地房屋有其特殊性,首先要確認宅基地房屋的是屬于家庭共有還是夫妻共有。如果是家庭共有財產,則應先進行分家析產,確定出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份額。
農村房屋的取得有多種方式,對于自建與集體分配取得的農村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對屬于購買、受贈、繼承取得的農村房屋,在離婚分割時,應注意房屋的產權是否轉移。

?。?)購買所得。房屋買賣屬于不動產的買賣,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必須采用特定方式。我國在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上采取的是登記主義,即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除依當事人合意之外,還必須到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方可發生法律效力。雖然我國農村房屋還未完全建立房屋產權登記制度,但其所有權轉移依然不應違背我國關于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登記制度。若購買的農村房屋未依照相關規定進行登記,則房屋的所有權未發生轉移。在離婚訴訟時,婚姻當事人不能要求分割該房屋。只能待房屋產權轉移之后再行分割或是依據房屋買賣合同來主張分割購房的債權。
(2)受贈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5條有關“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贈與的合同。”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依據該法第187條有關“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就當辦理有關手續”的規定,農村房屋的贈與也應辦理宅基地審批過戶手續。所以,離婚當事人如果受贈的農村房屋,雖然已被當事人實際占有使用,但尚未辦理有關過戶手續的,當事人仍然不具有房屋的所有權,在離婚時,雙方當事人仍然不能分割該房屋。
?。?)繼承所得?;橐霎斒氯苏埱蠓指罾^承所得的農村房屋,其前提是,已經事實上依據繼承權實際占有了所繼承到的遺產房屋,如果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生前在一起居住,宅基地是共用的,那么,即使是未辦理宅基地過戶手續,也不影響離婚時分割。否則,須辦理了有關宅基地過戶手續,離婚時才能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如果,繼承已經開始,但遺產尚未分割,那么,離婚時,就不能對該房產進行分割。因為這同時涉及到家庭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1、婚前一方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并建房如果一方婚前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并建房,建房后夫妻共同生活,無論是由父母一方出資還是夫妻雙方出資,房屋在婚前屬于一方財產,離婚時夫妻只能判給婚前屬于的一方。如果你建房時欠了錢,婚后用共同財產償還,得到房子的一方要給對方相應的補償。
2、婚后建房(含一方在婚前已獲得宅基地使用權但未建房的情況)對于婚后建房,即使一方在婚前已經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該房屋也是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判決離婚時,可以將房屋判給宅基地所有者,獲得房屋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或者根據農村宅基地上多層多室房屋的特點,夫妻共有的房屋進行分割,不影響其他共有人使用。離婚后,如果房屋能得到拆遷安置補償,作為家庭“戶”應該享有的權益可以由夫妻雙方平均分配。
3、婚后夫妻對家庭共有房屋進行修繕的婚后如果夫妻雙方修繕家庭中的共有房屋,如果離婚時沒有分開家庭,可以先對房屋進行評估和定價,然后按照總人數和相應比例折價補償對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