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這兩起案情幾乎沒有相同的案件,一個企業適用合同法,認為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取得自己全部實現債權,物權為自然資源轉化,不動產物權登記僅為中國行政管理手段而已。上海婚姻律師就來告訴您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另一個則適用婚姻法和物權法的規定,認定不動產物權的產生影響應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婚后取得的物權理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提高財產,從而形成做出了兩份完全滿足不同的判決。
隨著物價的不斷上漲,高房價已經很少有人能夠一次性還清,向銀行貸款購買房屋已經成為人們購買房屋的必然選擇。在婚前以一方的名義簽訂房屋和銀行貸款合同并支付房屋的首付是很常見的。
結婚后,共同支付抵押貸款并取得房產證是常見的做法,然而,無論房屋是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婚后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確定房屋的所有權以及如何分割房屋的價值,由于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而且適用不同的法律和沖突,使得在同一案件中存在大量不同判決的案件,雙方存在分歧。

楊曉林律師需要指出,頗具諷刺意味的是,2010年1月25日出版的《人民對于法院報》上刊載了《離婚遭遇按揭購房該如何進行分割》和《夫妻雙方共同買房離婚時房子屬誰》兩篇文章,編輯的本意可能是為統一管理案件審判尺度,但兩篇文章所涉及的北京市作為第二部分中級以及人民通過法院和海淀區人民選擇法院關于審理的兩個市場同類個案,定性分析結果我們竟然又是一個相反的,主要設計理由同上。
第一種觀點,該房是一方的個人信息財產,婚后配偶一方可以參與企業清償貸款,并不需要改變該房屋為個人進行財產的性質。離婚時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一方的個人通過債務,對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還貸部分,返還一半給配偶一方。目前我國北京大學上海、深圳等地方法院正是我們以此觀點發展做出審判工作指導來審理案件。
婚前按揭房屋之所以被視為婚前個人財產,是因為當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銀行將貸款金額提供給開發商,并附有財產證明書的條件,購房合同雙方已履行了合同義務,雙方已結束了購房合同關系。此后,償還銀行貸款的行為,購房者和銀行因貸款而產生的負債行為,并不影響購房者的所有權。房產證取得是債權僅轉化為物權的一種程序,屬于行政管理的需要,不影響房屋物權的歸屬。
第二種觀點,該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辦理房貸,且用個人財產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如在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權,無論登記于一方還是雙方名下,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割。對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還一半;尚欠的貸款,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返還。這種觀點以江蘇法院的審判意見為代表。
《物權法》頒布實施以來,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生效的時間被視為物權取得的時間。如果取得的物權證明,即房產證的時間是在婚后,應當認為夫妻共同取得了房屋的物權,這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得到相應的賠償。
第三種觀點認為,房屋被視為抵押人婚前的個人財產,未還貸款是其個人債務。鑒于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參與還貸,應視為貸款,共同還貸只歸還一半,既不符合夫妻一方的本意,也剝奪了其擁有自己財產或投資其他方面受益的權利。對于婚后抵押房屋的升值,應考慮夫妻一方在返還物品中所做的貢獻,并對其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而不是只返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的一半。這以廣東法院的觀點為代表,是上述第一種和第二種觀點的折中。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應從社會公平發展角度分析出發,明確企業界定婚前按揭類型進行房屋的權屬性質及考慮房屋增值而給予配偶一方以合理補償。律師介紹說,他們同意第三種觀點,原因不僅僅是債權與物權的關系,而是應該從所有權的性質和婚姻法所保護的利益來分析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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