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看到的許多離婚案例中,許多女性處于弱勢地位,尤其是涉及一些婚前財產的分割時,情況更加復雜。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徐匯婚姻律師一起看看吧。

但是你知道嗎? 這三個財產,男人是不分的!
2020年《婚姻法》明確規定,離婚期間,以下三類財產不得由男方取得。

1、女方婚前財產
我國《婚姻法》目的主要就是企業為了社會保障男女之間各自的利益,以免有心之人借婚姻之名鉆了空子,謀他人之財,所以《婚姻法》的規定都具有相當嚴謹且公平,對婚姻前女性主義已經可以擁有的財產,給出了我們充分的保障環境保護。
如果離婚,婚前對婦女的獨立財產,丈夫不能要求分割。 (事實上,這一點對男人和女人來說都是一樣的,離婚后妻子無權分割男人的婚前財產。)
2、女方父母給的財產
很多女生的父母尤其是獨生女的家庭,父母都會把我們自己發展最好的東西都留給孩子,而這種社會情況下可以給予的財產,都是企業屬于女方個人認為所有的。
3、留給女方的遺產
無論女子的父母或親戚、朋友,都會指定女子為繼承人,這一財產是女子自己的,男子無權分割。
雖然我們很多人會覺得,為什么中國現在的婚姻變味了,為什么我國現在的夫妻要把學生彼此分得這么清楚。其實也是最主要的還是經濟時代變了,觀念也變了。
特別是現在因為財產糾紛越來越多。
而且現在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很多人也開始重視婚前財產的保護,甚至有些父母已經意識到,在子女結婚的時候,就應該為子女建立有效的婚前財產保護機制。其實這樣也挺好的,至少在愛情走到盡頭的時候,他們不用為了財產鬧翻。
第一千零六十條??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以上就是上海徐匯婚姻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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