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共同進行財產是男女離婚之時爭奪的焦點企業(yè)之一,男女雙方都想通過自己多分的一些關于夫妻共同財產。那究竟需要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工作標準要求是什么?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徐匯婚姻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是什么
(一)夫妻共同財產內涵的界定

夫妻之間共同進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可以取得,除另有約定或法定屬于我國夫妻個人主義特有財產以外的由夫妻雙方經濟共同享有所有權的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婚姻存續(xù)期間生產經營所得由夫妻共同擁有。
(二)夫妻配合財產關系的存續(xù)期間
夫妻財產關系派生于夫妻人身關系,唯獨男女兩邊依法擁有夫妻關系,相互間才能產生相應的共同財產關系。夫妻共同財產關系的產生應以夫妻人身關系的成立為依據,若婚姻關系消滅,則夫妻共同財產關系即行終止。
(三)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企業(yè)所得的財產。
但是,如果遺囑中規(guī)定財產只屬于丈夫或妻子,或者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財產只屬于丈夫或妻子,則法律應尊重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愿,配偶一方收到的遺產和禮物不能視為配偶雙方的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夫妻雙方企業(yè)共同發(fā)展所有的財產。
關于婚姻法規(guī)定的共同或個人財產以外的財產是屬于配偶一方還是屬于配偶一方的問題,婚姻法修正案公布文本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如果夫妻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獲得的財產沒有明確規(guī)定,則應由夫妻共同擁有。
二、夫妻婚前財產可以分割嗎
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管理可以通過分割。夫妻可以按照約定婚姻家庭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安全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完成所有或部分學生各自所有、部分教師共同所有。
如果婚姻雙方對婚前的財產問題沒有明確約定,根據婚姻法上述法律規(guī)定,婚前財產是個人信息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轉化為經濟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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