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婚姻財產還是婚姻財產,在某些時候都會出現一些糾紛。在離婚的情況下,有必要確定財產和增值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然后進行分割。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徐匯婚姻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婚前個人信息財產婚后生活產生的孳息和自然資源增值,不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1.案例
結婚前購買的500克黃金的價格自劉曉波嫁給劉曉波以來已經翻了四倍多。 這些年黃金升值,小劉有份嗎?
《解釋(三)》原文
第五條夫妻一方婚后個人財產產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律師解讀
《婚姻法》規定了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風險收益及知識進行產權收益歸夫妻雙方共同完成所有。《婚姻法》解釋(二)中也規定,婚姻法律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信息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我國司法社會實踐中,對于婚前財產制度本身可以產生的增值(如黃金、房屋漲價)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正確處理問題往往都是存在一些爭議。
《解釋3》第5條是對民法基本原則“成果屬于物的所有者”的解釋,同時在實踐中避免了財產性收益是否屬于“投資收益”的爭議。 今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無論是“投資”性質,還是“自用”性質,或兩者都不會受到質疑,婚姻期間財產的收入除了果實和自然增值外,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小趙婚前購買黃金,婚后價值增加,但價值仍屬于小趙的個人財產。
二、對婚前購房、婚后還貸、離婚時辦理產權登記的個人,應當補償房屋增值。
1.案例
2006年初,小王拿出所有積蓄,在父母的資助下,按揭貸款買了一套小戶型。2006年底,小王和小李結婚后,搬到了新房子里住。他們一起每月付款。一年后,小王拿到了房屋所有權證。但現在雙方正在鬧離婚,小李主張房子原本是婚后所得,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小王稱房子是他婚前的個人財產。現在房子價值翻倍了,跟小李沒關系。
《解釋(三)》原文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期款,以銀行貸款償還貸款,婚后使用共同財產,以支付首期款一方名義登記的,離婚時,以雙方約定的方式處理不動產。
依前款規定我們不能為了達成合作協議的,人民對于法院認為可以通過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信息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以及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價值增值服務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面進行風險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 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2.律師解讀
眾所周知,婚前獲得的財產屬于個人,婚姻期間獲得的財產一般屬于配偶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是,對于婚前通過抵押購買的房屋,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不能機械地取得時間來確定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因為買房的錢是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已經向開發商支付了所有的購房款,并在婚前購房合同中獲得了買房人確認的所有債權,所以婚后取得房產證只是財產權的自然轉化。因此,只要房屋買賣發生在婚前,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方個人名下,就應當作為婚前個人財產處理。
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和房屋增值部分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將共同還貸金額與房屋相應增值部分合并向對方進行相應補償。
本案中,房屋應歸小王所有,但應結合夫妻共同還貸金額占購房總價款的比例及相應的房屋升值幅度,按照保護女方權益的原則,小王應給予小李相應的補償。

以上就是上海徐匯婚姻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 婚前財產是否會因結婚時間轉化為 | 徐匯區離婚律師為您講解夫妻財產 |
| 徐匯婚姻律師來教您配偶死亡后如 | 2022年怎樣離婚最快最簡單?上海徐 |
| 分居兩年以上會自動離婚嗎?上海 | 再婚家庭下的婚姻風險有多高?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