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胡曉生有三個孩子,胡琴、胡勇和胡峰。胡曉生和他的妻子姜秀英一直和他的三個兒子胡峰和他的兒媳馬月住在一起。四個人住在胡曉生的房子里。胡風是一名下崗工人。他和馬月沒有房子,他們的孩子已經長大了。
胡曉生患有心腦血管疾病、糖尿病、腦血栓形成和其他疾病。胡峰于2008年意外死亡。馬躍和兩位老人繼續生活。胡曉生于2013年因病去世,姜秀英于2020年去世。兩位老人去世后,他們的孩子在遺產分割上存在分歧。胡琴和胡勇認為遺產應該由他們繼承。
馬躍認為,雖然他不是自己的孩子,但他對贍養老人有主要義務。遺產也應作為繼承人分割。此外,由于胡峰先于兩位老人去世,他的兒子也應該作為繼承人代表他繼承遺產。由于雙方無法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他最終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分割遺產。
法院審理:本案中爭議的焦點在于如何確定喪偶和兒媳的主要贍養任務。原告馬岳主張與公婆共同生活多年,照顧公婆。他應該承認他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被告認為,他的父母在生前身體健康,不需要們照顧他們。此外,胡峰和老人住在一起,因為胡峰本人沒有房子,并提交證據證明胡峰死后,兩位老人經常支付馬岳的生活費來照顧馬岳的生活。
法院認為,建立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是為了弘揚傳統的社會美德,鼓勵喪偶兒媳或女婿贍養老人,增進家庭和諧。
在這種情況下,胡峰去世后,馬岳仍然和胡曉生夫婦住在一起。近12年來,他照顧了兩位老人的日常生活。根據鄰居的訪問,馬岳和兩位老人一直相處得很好。應確定馬岳已履行贍養胡曉生夫婦的義務,并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然而,結合庭審中發現的事實,胡曉生在世時,經濟上不需要孩子的幫助,每月給馬岳一定數額的生活費。應確定胡曉生在經濟上對馬岳給予了一定的幫助。

上海專業離婚咨詢綜上所述,考慮到被繼承人生前的經濟和健康狀況,馬躍享有所有繼承份額的10%。作為代位繼承人,馬躍的兒子也參與了遺產的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撫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公婆婆、公公婆婆履行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普法貼士:上海專業離婚咨詢從上述法律法規可以看出,喪偶兒媳不是第一繼承人,前提是履行主要贍養義務,主要贍養義務主要結合兩個方面:一是提供主要經濟來源,二是在勞動等方面,應確定其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贍養義務。
偶爾探望和節假日慰問金不能認定為履行主要贍養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公、婆婆和喪偶女婿的繼承權不受其再婚的影響,作為第一繼承人,也不影響其子女的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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