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了,作為子女肯定是只跟其中一方生活,等自己長大之后,對于沒有直接撫養自己的另一方會比較陌生,當對方老了之后,也不太愿意去贍養他,或認為自己沒有贍養的義務。那么,父母離婚了贍養義務如何確定?聽聽寶山婚姻律師的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因此,離婚律師認為即便父母離婚,父親未支付撫養費,子女對父母仍有贍養義務。
但是在法律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承繼編懂得與合用》一書中明確:需求依據父母未履行撫養義務的原因分情況處理父母離婚子女贍養義務:
1、如果父母確因經濟能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比如因犯罪被監禁)未能履行撫養義務,子女成年后主張免除贍養義務的,法院不予支持,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盡了撫養教育的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基礎和前提。在審判實踐中,對此應予從嚴掌握。因為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是法定的和無附加條件的,在目前社會保障機制尚不完善、家庭主要承擔養老育幼職責的現狀下,不能輕易免除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鑒于子女與父母之間特殊的身份關系,也不能簡單地用等價有償、公平合理的一般民法理念加以衡量。
2、如果父母具有撫養能力而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對子女實施虐待、遺棄、故意殺害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從《民法典》繼承編的規定來看,故意殺害被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同樣道理,犯有殺害、遺棄、虐待子女罪的父母原則上不再享有子女贍養的權利。因為讓身心受到嚴重摧殘的受害者再去贍養加害人,無論于法、于情、于理均說不過去。如果子女不計前嫌自愿贍養傷害過自己的父母,法律則不予干涉。

【關聯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對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如受到不當的對待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具體的可以咨詢寶山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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