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如何寫婚內財產協議,才能有效避免協議目的落空呢?上海專業離婚糾紛律師我們需要注意以下幾大問題!
1、切不可只做口頭約定,不簽訂書面協議
很多當事人來咨詢,稱雙方口頭約定了房子、車子等財產的歸屬是否有效。其實這個問題根本不用咨詢都知道,口說無憑,沒有證據如何能證明有約定?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書面協議,就不符合法律關于婚姻財產協議的形式要求,就是沒有進行約定,就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2、財產約定內容不完整
只約定房產的歸屬,卻對該房產產生的收益無約定。在發生糾紛時,因雙方對此約定不明,只能按照法定的夫妻財產共有制處理。因此,對財產的約定一定要完整,不僅要約定現有的財產歸屬,還要對現有財產的收益、孳息等明確約定。
3、對他人或家庭共有財產進行約定無效,對子女撫養的約定亦無效。
婚內財產協議應只對夫妻各自及共同財產做約定。在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會混淆個人財產、夫妻財產及家庭共有財產,從而將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夫妻財產進行約定。還有的當事人以為自己是公司老板,公司的資產就是自己的資產,在協議中將公司資產作為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這樣的約定我們都叫做無權處分,無權處分將導致約定無效。另外,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義務,“婚內財產協議”中免除一方撫養義務的約定亦是無效的。
4、被逼簽訂、或者明顯不公的協議無效
如有證據能證明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的,協議的效力無法得到法院的認可。在實踐中很多忠誠協議中會約定一方對婚姻不忠,則離婚時凈身出戶,類似約定常因為顯失公平而不被認可,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5、對需要登記的財產,在協議約定后一定要辦理登記
實踐中最常見的是當一方犯錯后為表忠心,維持婚姻,會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但卻遲遲不予協助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此時即使雙方簽有書面的贈與協議或者財產約定,但因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贈與方是可以撤銷贈與的。此外,還有股權、基金等需要登記公示的財產,一定要在協議約定后及時辦理登記。
6、婚內財產協議應與離婚協議書相區分
婚內財產協議是對婚內財產歸屬的約定,不應以此來限制雙方的婚姻自由。因此,婚內財產協議中應盡量避免出現離婚財產歸誰所有、一方出軌則凈身出戶等表述,否則可能被法院認為是對離婚財產分割的約定。一旦被認定為是對離婚財產的約定,那么,該婚內財產協議的目的就落空了。
7、借助協議逃避債務是無用的
婚內財產協議僅對夫妻二人具有約束力。實務中一些夫妻為了逃避債務,會故意寫一個夫妻財產協議,約定將財產給予一方,義務給予另一方,妄想通過婚內財產協議逃避債務其實是未必能如愿的。另有一些夫妻約定了財產歸屬,卻不約定債務承擔,最終導致財產各歸各,但債務卻需要共同承擔的不公平結果。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對于很多家庭來說也是好事。但一定要了解這些婚內財產協議的誤區,才能更好地保護屬于自己的婚內財產。

有關分割房產的婚內財產的案例
1、案例一:霍某與丁某贈與合同糾紛案【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887號】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原告在婚姻存續期間將兩處房屋贈與被告的贈與協議,該協議經過邯鄲市誠信公證處公證,故原告要求撤銷贈與協議并確認邯鄲市叢臺區黃粱夢鎮永康街4號院13號樓1單元1號房屋為原告個人財產和邯鄲市叢臺區城中街西門里6號3-4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請,于法無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2、案例二:趙某與劉某夫妻財產約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河北省易縣人民法院(2020)冀0633民初1709號】
本院認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原、被告自愿簽訂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對原、被告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原告趙某要求按分割協議,將案涉樓房靠西側3間(上下6間)所對應的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至其名下,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規則二:簽訂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未公證,已變更登記,法院認定有效。

3、案例三:吳某、林某夫妻財產約定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終1723號】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在于吳某的撤銷權是否消滅。一方面,從雙方約定及涉案房屋權屬變更來看。雙方于2017年8月25日簽訂的《夫妻房產約定書》約定坐落于建筑面積309.12平方米的房屋為林某單獨所有,并于2017年8月28日依約辦理了涉案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吳某并未在轉讓之前主張撤銷。本案中,吳某、林某在簽訂《夫妻房產約定書》后,已于2017年8月28日依法辦理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現涉案房屋登記為林某單獨所有,可見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發生轉移。
4、案例四:張某乙與張某甲離婚糾紛案【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邢民四終字第560號】
關于上訴人張某甲與被上訴人張某乙于2010年10月13日簽訂的《協議書》的法律性質。上訴人張某甲認為該協議系以離婚為目的達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雙方未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被上訴人張某乙認為該協議屬于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是張某甲與張某乙對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權屬的約定,該約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本院認為,本案中張某甲與張某乙2010年10月13日簽訂的《協議書》是婚內財產分割協議,而非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理由:首先,從協議的字面上看,協議中只字未提“離婚”二字。其次,從協議所約定的條款上看只有對財產和子女的約定,并無因準備離婚而訂立協議的任何意思表示。第三,《協議書》第三條約定:“……簽訂協議后,甲乙雙方各自經營,盈虧自擔,均不屬于雙方共同財產,與對方無關。”,該段話的意思隱含了協議簽訂后對婚內以后財產分開管理的意思。綜前所述,一審認定該協議系對婚內財產的約定,且合法有效并無不妥。在張某甲沒有證據證明該協議系以離婚為目的達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情況下,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2010年10月13日的《協議書》簽訂后,張某乙已經按照協議的約定實際履行,約定給張某甲的300萬元及寶馬汽車已經交付給張某甲,約定給三個子女的財產也大部分過戶到了子女名下。在雙方已經按照協議約定實際履行的情況下,張某甲再行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故本院不予支持。
| 【上海婚姻財產律師】揭秘!夫妻 | 上海離婚律師深度解析:婚內放棄 |
| 上海婚姻律師:婚內財產協議的那 | 上海離婚律師網告訴您訂立夫妻共 |
| 在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哪些約定是 | 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告訴你夫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