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總是存在財產關系,因為當兩個人住在一起時,任何人都很難對他們的財產作出明確的區分。而夫妻財產的很大一部分將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情況下,需要分割財產。這個時候,會有很多財產爭議,導致糾紛。請看虹口婚姻律師針對下面這個案例時如何解答的。

案例:當時和老公結婚時,夫妻恩愛,婚內的時候老公向我提供轉賬11萬,后來感情破裂,走上了離婚的道路,現在我國離婚制度要求我返還,我需要還嗎?
虹口婚姻律師:婚內老公向您轉賬11萬,需要進行區分這11萬的性質,是您老公的婚前個人財產問題還是對于婚后共同財產。
如果這11萬元屬于你老公婚前財產,那么給你的11萬元是贈與,已經屬于你的財產。但如果與你的婚后財產混淆,離婚時也會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會與其他夫妻共同財產一起分割;
如果這11萬屬于自己婚后財產,那么老公給您轉賬,是將他保管的夫妻之間共同財產讓您保管,離婚時依然會進行市場分割。兩種不同情形在離婚時都不需要將11萬全部返還給老公,如果企業雙方能進行政治協商,那就是我們可以通過協商解決處理,怎么分配11萬您跟老公可以選擇自行討論。如果學生雙方信息不能協商,那就依法需要進行數據分割。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第一款和第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擁有:
(一)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捐贈的財產,但本法第1條第1款和第63款規定的財產除外;
(五)其余應當歸配合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進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關系一方的個人信息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的只屬于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日常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時雙方在財產分割方面經常產生矛盾,而這些矛盾有時我們無法自己解決,這時我們建議大家及時咨詢律師,虹口婚姻律師會站在您的立場來分析問題,幫助您收集相關的證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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