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人民法院一般認為:住建部復函雖然載有“唐民悅按房改政策進行購買商品住房時享受了其配偶的工齡優惠,該住房企業應當學習視為其夫婦雙方之間共同影響購買。閔行婚姻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因此我司認為,該住房應視為唐民悅與其配偶共同管理財產”的內容,但上述函件并未對“夫妻一方面對死亡后,健在一方選擇購買公房時享受了已死亡配偶工齡優惠的情況下,該住房制度是否屬夫妻一個共同提高財產”這一社會問題研究作出自己明確答復,故僅根據住建部復函,本院教師不能正確判斷朱xx購買的訴爭房屋信息是否具有屬于我國夫妻生活共同實現財產。
最高院復函雖然于2013年4月8日因與現行房改政策目標不一致被最終廢止,但該復函在訴爭房屋產權風險轉移公司登記至朱xx名下時仍屬有效法律規定,故該規定我們可以發展作為一種判斷本案訴爭房屋結構是否應該屬于朱xx與張x1夫妻共同責任財產的依據。
蔣x1去世時存款已分割處理完畢,在此背景情況下,本院認定購房款系朱xx個人積蓄交納,訴爭房屋應屬朱xx的個人生命財產,將朱xx個人需要所有的訴爭房屋贈與給張小紅,并未受到侵犯張紅等繼承人的權利,遂駁回張紅的訴訟服務請求。
張紅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與一審的不同之處在于,爭議房屋的購買是由張曉紅代替朱 xx 支付的。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張x1生前租住了爭議房屋,但其死亡7年后,爭議房屋的實際居住人朱xx通過自己的意思表示和買賣合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取得了爭議房屋的所有權,房屋租賃權消滅。而且,出售單位是具體到出售爭議房屋的對象,出售行為僅針對朱xx,而非張x1的所有繼承人。
朱xx購買爭議房屋及取得該房屋產權的行為發生在張某1死亡多年后。張虹主張,張×1死亡后形成的爭議房屋的所有權屬于張×1和朱×的共同財產,目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同樣,房屋所有權的訴訟也不是張x1的遺產。

住建部的批復是個案批復,針對城鎮職工家庭(夫妻)購買公有住房為主體的情況。唐敏月及其配偶均健在,與本案涉及其本人及其“已故配偶”使用的案件并不相同,故一審法院不適用上述批復并無不當。
本案中,已故張x1的工齡在購買爭議房屋時確實被使用,但無論是已故配偶的工齡,還是考慮已故配偶職級因素的購買面積,都不能在法律上直接等同于為已故配偶創設房屋所有權。上述因素在朱xx購房中體現了一定的財產利益,但不能導致起訴要求房屋所有權為朱xx與張x1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
至于購房款的來源主要問題,一方面從家庭教育會議通過錄像分析來看,張x1去世前已將存款進行分配;另一重要方面,房屋購房款來源與房屋產權的認定管理涉及的是不同的法律相關關系,張紅上訴意見亦認可房屋的購房款來源與房屋產權不具有發展必然存在聯系,故本院對此研究觀點已經不再贅述。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根據第一次和第二次審查的事實,認定張 X1聲稱有爭議的住房是他租賃的公共住房,當張 X1于1992年去世時,有爭議的住房仍屬于租賃的公共住房。張 X1死后,其承租人的身份被消滅,他不再是糾紛房屋的承租人,糾紛房屋實際上是張 X1的配偶朱 xx 使用的。
在張 X1死后七年,朱 xx,這所有爭議的房子的實際居民,從這所房子的產權單位購買了這所房子,并獲得了這所有爭議的房子。二審法院認定,爭議房屋是朱某的個人財產,不屬于不正當財產。
朱 XX 與張 x1簽訂了“贈與合同”,將朱 XX 的訴訟房屋全部贈與張,在不侵犯張等繼承人權利的情況下,一審、二審法院不支持張關于朱 XX 與張贈與合同無效的主張,并無不妥。本案一審法院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時撤銷的判決書,同時根據從朱 XX 全額資金(二審法院認為從張曉紅全額資金購買資金,但不影響資本所有權)購買資金。

閔行婚姻律師了解到,二審法院認定,購房資金來源于張曉紅向基金申請的資金。同樣的觀點認為,本案適用于廢除最高法院的答復,但同時認為,住房投資的主體不影響住房的所有權改革。二審法院曲解了張關于買房付款來源不改變房屋所有權的主張的真正含義,即買房付款來源不影響張 X1、朱 xx 共有的有爭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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