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存了在銀行工作掙來的3500元私房錢,妻子發現后偷偷拿走了。后來,他們因為不和而離婚了。袁得知錢被妻子拿走了,急于使用,憤怒地起訴了銀行。9月19日,新鄭市人民法院駁回了袁的訴訟請求。
2004年5月1日,袁和莊被介紹認識。他們經常因為不和而吵架。莊生氣地住在母親的房子里,他們開始分居。2004年11月,袁拿著身份證,把在銀行工作掙的3500元存入銀行。巧合的是,當王回家拿衣服時,他不小心發現了存折。他把卡和存折拿到銀行,然后偷偷拿走了錢。

之后,雙方離婚了,因為他們無法忍受情感折磨。一個月后,當袁需要錢時,他發現存折不見了。當他向銀行報告損失時,銀行工作人員告訴他,他的妻子拿走了存款。袁認為銀行違反了規定,要求賠償。
法院認為,莊持身份證從銀行取款是銀行的表面代理行為。上海婚姻咨詢師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存款人委托他人取款,代理人持有有效存單,銀行核實后按規定支付本息,這也是存款合同義務的適當履行。在這種情況下,袁沒有委托莊代為取款,但莊的行為是表面代理。原告袁沒有妥善保管存單,是玩忽職守的行為。法院駁回了袁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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