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承擔撫養費的一方可能因某些原因要求減免原撫養費。對此,處理原則是父母雙方先協商,能協商就協商。如果協商不成,那就去法院起訴。法院通常根據兒童的利益嚴格減少兒童撫養費。上海離婚律師就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在以下兩種一般情況下可給予準許:
第一,當撫養孩子的一方父母再婚,其再婚配偶愿意承擔繼子女的部分或全部育兒費用時,可以減輕或免除另一方的負擔。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減免是基于繼父或繼母的意愿。如果情況發生變化,繼父或繼母不愿意或無力承擔費用,有支付義務的生父或生母應按原數額支付。
二是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出現具有某種新情況,確有實際生活困難學生無法進行給付,可通過網絡協議或判決,酌情減免其給付數額。但這種方式減免政策也是我們有條件的,待給付一方發展情況有所好轉,有能力按原定數額給付時,應依照原定數額給付。
離婚后孩子撫養成本增加。我能要求增加孩子的撫養費嗎?既然我們堅持兒童最大利益的原則,我們能否要求減少兒童撫養費?
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離婚案件撫養費問題的第十五條規定: “離婚后,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分別起訴”; 第十八條規定: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父母有能力支付撫養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支持。
(一)原來的托兒費用金額是否不足以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二)兒童的實際需要是否因生病或上學而超出原來的金額; 及
(三)增加的原因是否有其他正當理由。”
根據前述相關規定分析可知,雖然我國夫妻離婚時已經就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達成合作協議或判決,但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沒有任何企業一方可以提出中國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設計要求。
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家庭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但不應就此一概認為學生每月支付方式固定資產數額撫養費后,無需再支付醫療費。而應充分考慮社會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支出的原因與具體數額,兼顧夫妻關系雙方的利益分配公平。

對于前述規定教師應當理解為撫養費包含的是最基本的教育費與醫療費,而非一種基于這些客觀環境發生的為孩子自身利益方面必須支出的較大數額的醫療和教育活動開支,例如具有重大基礎疾病一般情況下支付的大額醫療服務費用、出國留學產生的大額的學費、生活費等。
當然審判工作實踐中,要求不斷增加撫養費的案件信息必須以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國家利益保護原則,避免過低的撫養費給付,但也要排斥奢侈性的撫養費請求。所以,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成本數額撫養費之外另行主張大額的子女撫養費用控制是否應被準予,需要綜合考慮用戶請求數據是否應該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及是否有法律理論依據。
其次,也需要進一步考量該請求內容是否擁有屬于為滿足未成年人合理使用需求而必須同時產生的支出;最后,還必須考慮夫妻的實際市場經濟技術能力,不能一竿子打死將一方的絕大部分主要收入判為撫養費,而影響到該方的正常生產生活。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關于贍養費糾紛的審理,法院既要考慮子女的實際需求,保證其個人身心健康發展,又要考慮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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